教育惩戒的异化与回归
2021-11-24高桢婕
现代交际 2021年1期
高桢婕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上海 200333)
教育惩戒是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教育作用不容忽视,但在实际中存在着学校或教师过度惩戒、放弃惩戒等教育惩戒“异化”现象。2019年11月,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教育惩戒的概念及实施细则,但因教育惩戒适用情形不明确、惩戒措施限度不明确、预防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教育惩戒“异化”现象未能得到科学回归,需要探索学校、教师、家长、学生和社会各方协同治理的路径。
一、问题陈述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中学生因学校或教师的批评而采取极端行动,或因为学校或教师过度、不当的“惩戒”行为身受重伤等消极现象。在这些情况中,学校和教师似乎“不敢管”“不会管”,这都体现了教育惩戒使用过程中的异化现象。
二、教育惩戒的概念界定
2019年11月,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在《规则》中首次明确了教育惩戒的概念“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并规定“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1]1。值得注意的是,《规则》尽管规定了教育惩戒是教师的法定职权,但在后面的文本中却较少使用“教育惩戒权”,这表明“教育惩戒”与“教育惩戒权”不能等同,《规则》规范了教育惩戒的具体实施细则但并不代表着教育惩戒权将来能够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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