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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传统市场力量:超级平台何以垄断?*——社交平台的垄断源泉

2021-11-24黄尹旭

社会科学 2021年9期

黄尹旭 杨 东

一、问题的提出

数字经济时代,平台成为崭新的市场主体和法律主体。“平台-数据-算法”三维结构重塑经济格局和市场逻辑。作为三维结构核心的平台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竞争面貌。(1)参见杨东《论反垄断法的重构: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中国法学》2020年第3期。在我国,“今日头条与腾讯大战”“电子商务‘二选一’行为涉嫌垄断”“斗鱼虎牙合并”“携程大数据杀熟”“微信断开飞书链接”等热点案件均显示超级平台滥用其主导地位的行为愈演愈烈,越发需要竞争法的积极介入。

然而诡谲的是,依照传统市场力的评价逻辑,超级平台、特别是社交平台巨头往往并不具备控制市场的力量:超级平台在特定相关市场并不总占据明显较大的市场份额。典型如徐书青诉腾讯案,原告主张被告拒绝开放微信电子表情下载属于拒绝交易行为,但即使被告为公认的占主导地位平台,原告仍无法主张其单独构成一个市场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2)原告主张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微信表情开放平台”被法院认定过窄;同时,法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总体规模、投资参股情况、年报、公众号数量和微信相关数据,仍不足以证明被告的市场支配地位。参见徐书青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938号民事判决书。而且,虽然超级平台广泛影响或控制相当数量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但他们之间往往并无股权关系,或者即使存在股权关系也并未达到控股程度,亦未达成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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