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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力量何以可为
——基于晋南地区老年协会礼俗实践的考察

2021-11-23柴书毓

关键词:文化

柴书毓

(中南大学 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83)

国家与乡村的关系是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命题。“五四”以来,我国乡村现代化进程在国家与乡村关系上总的趋势表现为乡村传统的不断解构与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不断嵌入[1]。在这个趋势下,我们既要警惕国家对乡村改造过程中的“发展主义”,又要关注国家政权与社会权利的边界问题[2]。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起联结国家与乡村的“中间层”,夯实国家权力与乡村权利的平等协商机制[3]。而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强国家、弱社会”的传统权力格局影响下,社会力量整体不足,社会组织摇摆于自主与依附之间[4],因而我国乡村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发展、团体认同和行动力等均不理想[5]。目前,从职能上看,我国乡村社会组织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公益服务类,是以爱心慈善、志愿服务为主的社会组织,如公益性的卫生服务队和治安巡逻队等,亦包括乡村原有的社会团体,如庙会、香会、宗族等;二是权益维护类,如老年协会、妇女儿童协会、用水组织等;三是矛盾调解类,如红白理事会、调解委员会等;四是公共事务协商类,如村民理事会等[6]。在大量社会组织功能混乱或萎缩,行动力缺乏的情况下,原本属于弱势群体的老年协会,现已发展成为乡村社会中一支较为独立的社会力量,并在很多地区的乡村组织化集体行动中扮演重要角色。目前,我国老年协会基本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省、市、县、乡、村五级组织网络,2020年我国城乡老年协会的覆盖率已达到90%以上,山西省为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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