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化民意纳入量刑阶段的程序建构
——以轻刑推定原则为指导
2021-11-23盛烨为
现代交际 2021年23期
盛烨为
(集美大学 福建 厦门 361000)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与科技的高速发展,我国社会一直处于转型之中。在此期间,部分案件、判决频频被媒体报道,引发社会的强烈反响。民众对这些案件与判决极大关注的背后,实际是对各种社会问题的反馈。司法部门应当积极探寻建立制度回应民众合理需求,不古板地追求“法律唯一地审判元规则”[1],在疑难案件中积极合理地纳入民意,真正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做到“案结事了”,平息舆情。
一、我国司法实践民意纳入现状
人民性是我国司法活动的根本属性,建立有效的民意沟通机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要让公众致力于维护司法公正并且相信司法系统能为社会提供有效服务,保持公众对刑事司法机构间的良好沟通是非常必要的[2],但我国司法系统所建立的民意纳入机制一直在门外徘徊。
除人民陪审员制度之外,我国审判机关在近十几年的司法活动中构建了“民意沟通机制”,大体分为以下两类:
(一)案外民意沟通机制
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之后,中央与地方各级审判机关出台多套“民意沟通机制”,例如:最高法民意沟通邮箱、地方各级法院的“民意座谈会”“民意直通车”“民意受理中心”等机制,这突出了对社会总体民意的分析预测而非引导,应对一些突发事件的舆情民意更是力不从心。此种民意无法对症下药,距离被真正纳入还有很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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