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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休假,六大“缩水”当提防

2021-11-23杨学友

就业与保障 2021年3期

文/杨学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虽已实施12年,仍有个别无良用人单位以各种各样的理由限制、“缩水”劳动者的年休假权益。笔者认为,至少有六种“缩水”当提防。

缩水一:老师有寒暑假,不能享受年休假?

[案例]李卓2018年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初中学校从事教学工作。2019年寒假期间,李卓等一批新教师均被安排接受培训,一个假期也没能休息。整个暑期,因为当地教委组织教改工作需要,李卓被抽调义务帮忙。直到学校开学的前3天才结束工作(3天中有2天是双休日)。学校开学后上班的第一天,李卓向校长提出年休假,可领导告诉她,教师享受寒暑假,按法律规定不能再享受年休假。

[分析]《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可见,学校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李卓寒假接受培训等同于工作时间,李卓工作不足10年,有权享受4天的年休假(暑假里已经享受1天休假),或者享受本人日工资收入的300%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缩水二:请事假超过20天,一律没有年休假?

[案例]安颖入职某私企从事化验技术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约定:“职工确因事请事假,公司不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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