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个人破产余债免除制度
2021-11-23张丕坤大连海事大学
珠江水运 2021年8期
张丕坤 大连海事大学
破产制度并非企业的专属,早在我国制定《企业破产法》前后,学界曾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了探讨,但鉴于当时我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社会基础条件尚未成熟,最终未能成功。然而,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个人投资和消费金融的逐渐兴起,投资主体逐步向普通民事主体蔓延,而因资金借贷产生的超前消费也大量出现,盲目的投资和消费导致司法中开始出现大量执行不能的“僵尸案件”。为了妥善解决此类问题,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暨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要“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因此再次走入人们的视野。
1.个人破产余债免除制度的内涵及目的
个人破产余债免除制度,又称破产免责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中最核心的机制之一,也是在构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讨中的热点问题。本文所称的余债免除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之债务予以免除,债务人对此不再承担法律上的偿债义务的制度。
个人与法人不同,法人经过破产程序后,需要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即消灭。在法人人格消灭时,原则上其所负担的所有债务随之消灭。但是,对于个人破产而言,个人破产程序完结后,个人的主体资格继续存在。因而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其所负担的债务不能应然消灭,债务人将继续负有对该类债务的清偿义务,这对于债务人重新投入劳动,恢复经济能力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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