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
2021-11-23王梦颖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珠江水运 2021年8期
王梦颖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1.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国际商事交往变得更加快捷与便利,但通过黑客窃取、网络攻击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形也愈发频繁。然而,区别于刑事与民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尚未建立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甚至鲜少存在衡量非法证据可采与否的相关规定,因此,明晰仲裁庭对非法证据的裁量权及其裁量标准对完善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
实际上,仲裁庭享有采纳或排除非法证据的自由裁量权已得到了广泛认可。毫无疑问,证据是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的基础,确认仲裁庭享有对证据的认定权也是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重要前提,故而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法与仲裁规则都认可了仲裁庭对证据的可采性享有充分自由裁量权。在裁量过程中,为了能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仲裁庭通常会适用或参考一些已成形的证据规则。其中,最具影响力且最为广泛适用的证据规则即是《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IBA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以下简称《IBA证据规则》)。由于此证据规则是建立在长期的仲裁立法与司法经验之上,涵盖了大多数证据审查与认定过程中应当考虑的情形,能较好的实现公平,故而也被称为“国际适用标准”的“最佳实践”。据此,本文在《IBA证据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做法,探讨国际商事仲裁非法证据排除的考虑因素与实现方法,以确保争议案件得到公平合理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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