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经济法规制问题探究
2021-11-23王卓雅
北方经贸 2021年8期
王卓雅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南昌330000)
数字经济是一种更高阶的经济阶段,同时它也是农业经济与工业经济发展之后产生的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它依赖互联网这一重要载体,以数字技术作为核心发展驱动力,把数字化的知识以及各类数据信息归为其基本生产要素,不断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实现深度融合,促进传统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升级。《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0》显示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位居世界第二,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更是明确提出要加快数字化发展,发展数字经济。数字经济发展的潮头正猛,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其仍处于市场经济的环境中,脱离不了对良好市场秩序的需求。经济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功能,但毕竟数字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当前形势下我国的经济法还不能完全满足数字经济的需求,还需不断完善来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数字经济时代我国经济法规制现状
经济法的主要作用就是要维护市场公平健康的交易秩序,数字经济虽然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经济形态,但是其显然也应当受到经济法的约束与调节。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法跟随市场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地对自身进行修改和完善。比如2017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其中第十二条指出,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该法的规定,包括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均适用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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