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人诚信义务的研究
2021-11-23王廉祥
北方经贸 2021年8期
王廉祥
(天津大学,天津 300110)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受惠于十八大以来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我国目前在全球营商环境评比中排名31 位,连续两年被评为十大改善最显著的经济体。在取得良好成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提升的空间仍然很大,尤其是在“保护少数投资者”这一项指标上得分一直很低,虽然从2018年的48 分涨到2020 年的72 分,但在各项指标得分中依然属于短板。并且,据亲历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比全过程的罗培新教授所说,该项排名提升主要是依靠与世界银行相关专家进行沟通从而纠正了一些过去的误判而取得的,相比一些国家通过修法来提升排名,我国在法律完善方面稍显迟缓。
与迟缓的立法步伐相对照的,是我国控股股东普遍存在并相对小股东占有绝对优势的事实,根据学者的统计,按照国际通行的控股股东持有股份份额在20%以上掌握公司控制权的标准来衡量,结果上海和深圳股市上市公司的数据,存在绝对控股股东的公司占比为20%左右,相对控股股东的占比则高达85%,沪深两市控股股东都普遍存在,且第一股东较第二股东相比,持股比例有着明显的优势。面对这样一个广泛存在的问题,公司法应该给予应有的关注,将相关法律的修改能够成为我国接下来改革的着力点,
二、现行规定的主要问题
(一)公司法对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存在漏洞
首先,公司法中对于控股股东的定义为“股东身份+一定持股比例”的模式,对于实际控制人采用“非股东身份+实际控制权”的模式,将两个定义结合起来就会发现,若股东满足条件:一是具有股东身份,且持股比例未达到公司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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