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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与对策

2021-11-23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1年20期
关键词:监事会董事薪酬

姚 燕

(贵州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贵阳 550001)

0 引言

谈及独立董事这一概念,就要涉及非雇员董事和无利害关系董事,前者是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由后者发展而来。独立董事制度则是指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期对公司大股东或管理层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1]。这无疑要求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于股东和经营管理团队,如此才能达到这一制度建立的目的。

1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现状

1.1 独立董事构成

自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被确立至今,其发展非常迅速,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按相关规定设立了独立董事这一职位,这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上市公司的运营管理[2]。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中,90%以上的上市公司设置了3 名以上独立董事,呈现“三人现象”。但对于我国上市公司多为9 人制董事会的现状,独立董事占比达到1/3 也仅仅符合最低比例要求。

在人员构成方面,独立董事多为具有名望和社会影响力的人,高校的学者、具有政府或相关协会背景的人、各领域的专业人士居多,其中高校学者就占比40%以上,拥有政府或相关协会背景的人占比20%以上,各领域的专业人士如会计师和律师也占了20%以上的比例。而在美国,独立董事的选任主要考虑的是独立董事在公司运营管理中实际能发挥的作用,因此上市公司在任或退休的总裁、成功的个体商人或者其他独立的投资者就成为独立董事的最佳人选。

1.2 独立董事薪酬

我国各行业独立董事年平均薪酬为8.4 万元,总体呈现上升的趋势。其中,我国香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约为20 万~50 万港元,折合人民币18 万~46 万元。截至2019 年5 月,独立董事年平均薪酬最低的行业是农林牧渔业,仅为6 万元;金融和房地产业的独立董事平均薪酬分别达到17.8 万元和10.5 万元。其中,调整幅度最大的石通地产(600246),由2019 年的12万元调整至2020 年的30 万元,其他最低年薪酬也达到6 万元,比2006 年以来独立董事2 万~5 万元的平均年薪酬有了显著提升。

1.3 对独立董事的提名

我国虽对独立董事提名资格和方式有明确规定,但就独立董事提名的实践来看,选聘方式主要由大股东、董事长、高管推荐人选,上届董事会提名,股东大会进行选举[3]。其中,2/3的独立董事来自董事会直接选举产生,大股东直接提名的占1/3,只有极少数情况下才会由监事会及小股东选举产生。随着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日益完善,独立董事提名权在实际工作中的地位日渐凸显,但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内地上市公司中的发展还不够深入,提名委员会还没有得到实际应用。在对独立董事的提名实际中,通过上市公司股东联系并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的比例高达29%,这也是最常见的方式,充分显示了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权主要还是控制在大股东手里。

1.4 独立董事获取信息渠道

独立董事作为外部人员,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利益上的冲突,除了出席会议或讨论某些决策,独立董事不在公司办公,导致独立董事在获取详细信息方面十分困难[4]。独立董事获取公司相关信息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通过董事会秘书获取、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提供书面材料、听董事长介绍、听取经理层汇报、自行搜索等。虽然规定了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享有同样的知情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为独立董事身份特殊,其获取公司信息主要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定期、不定期提供,渠道相对单一。

2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

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在明知公司大股东或管理层的决策不够合理时,不提出反对意见,选择站队支持的现象时有发生,反过来再谈独立董事对大股东或管理层的监督或制约显得不太现实[5]。虽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涉及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问题,但仅仅是表面上独立,而实质上其仍受制于大股东或管理层。例如,在独立董事选聘时,大股东或管理层掌握提名权,更愿意任人唯“熟”;独立董事薪酬由其任职的公司直接发放,导致独立董事们难免选择偏向大股东或管理层,甚至主动放弃这一项权利。在2016 年万科和宝能系之间“万科股权之争”的案例中,独立董事张某在遇到公司重大决策时选择申请投票回避。另外,在他和万科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情况下,其依然被选为独立董事,这严重暴露了我国独立董事在身份和经济上很难做到真正的独立。

2.2 相关法律规范有待完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不乏有独立董事因为履职等问题被公司股东提起诉讼以及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2001 年,郑百文公司独立董事陆某与证监会一案,充分体现了我国在独立董事承担责任上的立法还不够完善。我国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多为指导性文件,对独立董事在行使监督权和实际任期上也没有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这就难免滋生出多方任职的独立董事的情况[6]。在对独立董事违规行为进行问责方面,一般只采用警告和罚款,形成了以“自觉”和“自律”来约束独立董事行为的现象,但这并不能代替法律规章起作用,必须从根本上进行改善。在激励体系方面,虽然法律法规中明确禁止独立董事收取除薪酬外的其他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固定薪酬的形式要求独立董事履行其职责的同时还要承担风险,导致很多独立董事不积极作为的现象。我国现行的规章制度虽然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责范围、选聘程序、再培训教育等内容,但在激励约束机制、失职问责及履职评价方面几乎很少提及,这种不对独立董事任职过程采取约束的情况导致独立董事责任心不强、勤勉度不足,同时也为独立董事出现道德风险提供了温床。

2.3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责定位不清

我国公司设立监事会对公司进行监督,而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诞生于美国不设监事会的公司,二者的角色定位互相矛盾[7]。虽然我国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权责进行划分,但在实际工作中,监督职能的区分仍然模糊,如中小股东利益因公司披露虚假信息遭受损害的事情时有发生。同时,由于两者权力范围交叉重合,其在具体行使职责过程中出现推诿、不作为的现象,并没有发挥预期的协同对公司进行监督的作用。

3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

3.1 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还十分薄弱,从制度层面对其进行基本的完善十分必要。可通过增加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具体相关条文,对独立董事包括选聘、权益、数目、职责等在内的要求进行明确规定,弥补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法律法规相对薄弱的不足,让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有法可依。此外,还可以解决大股东或管理层控制独立董事聘任的问题,由独立董事委员会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向上市公司推荐人选,同时鼓励中小股东参与独立董事的提名,上市公司大股东或管理层均不得阻挠这一群体的决策,从而有效改善独立董事的选聘方式,从根本上增强其独立性。

3.2 完善独立董事薪酬制度及激励机制

要从根本上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及薪酬制度,辅以合理的激励机制将会使效果更显著[8]。独立董事的薪酬对不同经济状况的独立董事的影响不同,缺乏激励作用和影响其工作积极性的情况较为常见,可以通过独立董事协会根据独立董事在履职期间的具体情况分等级向其发放薪酬,这样独立董事与任职公司之间在薪酬上没有直接联系,可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劳动报酬上的独立性,同时提高其履职的主动性。在激励机制方面,声誉机制必须配合其他激励措施,才能促使独立董事更加勤勉地履行职责。比如,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与独立董事薪酬挂钩,最后由独立董事协会进行支付。同时,引入少量股票期权作为独立董事激励内容,使独立董事成为公司的小股东,将其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关联。

3.3 明确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促进二者优势互补

在我国上市公司实际工作中,监事会比独立董事对公司财务状况更了解。我国独立董事会受时间、精力及其在公司地位的限制,监事会对财务流程的监督似乎更为合理,因此取消独立董事对财务的监督职能可以有效改善二者监管重合的现象。但独立董事拥有较强的专业能力,能结合公司的整体运营管理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从而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决策,分工合作方能彰显他们不同的作用。最重要的一点是合作双方必须实现有效的信息共享,这样不仅能避免出现行权重叠现象,还能实现双方优势互补,推动企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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