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执行难的诉讼程序消解
2021-11-22慕寿成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教育
慕寿成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一、引言
抚养权执行难,难在抚养权执行的人身依赖性,表现为子女人身的不可强制执行以及交付子女行为的不可替代履行,其实质是对子女及协助义务人意愿的依赖。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采取主动“失踪”、通过隐匿子女的方式拒不履行义务。由于抚养权人与子女的长期分离,子女不愿意同抚养权人生活。其根本原因在于离异双方对抚养权的错误认知,忽视子女利益。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终结。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设立抚养权的目的在于弥补未成年子女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它与探望权构成以离婚为条件对子女照顾权的分配。没有任何一方可以基于离婚的现实而单独享有对子女的独占权。因此,如何转变离异双方对抚养权的错误认识,引导将要离婚的双方制定符合子女身心健康的抚养方案,建立离婚诉讼期间非直接抚养一方与未成年子女正常的情感交流,预防关系人隐匿子女,是破解抚养权执行难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抚养权执行难之实践现状
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以抚养权纠纷为案由并含有“抚养权”关键词的自2018年至2019年2年间的全国基层法院的执行裁定书314份,对其中139份有效裁定书中抚养权执行情况进行了统计。被执行人“失踪”或隐匿子女以及子女不同意由申请执行人抚养是抚养权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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