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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看“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2021-01-17程雄飞肖良平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马克思定义

程雄飞 肖良平

(南昌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2)

古今中外对人的定义可谓多种多样。有的从生物学上把人定义为“一种灵长目人科人属的物种”;有的从人类学上把人定义为“能够使用语言、具有复杂的社会组织与科技发展的生物”;有的从教育学上把人定义为“会发问、会探索、会创新、会学习、在不断发展的历史和现实生活中逐渐生成的,能进行自我否定、自我超越、自我实现的受教育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用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经典定义:“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看“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可以得出以下新认识。

一、处在一切社会关系中的人是多面性的

马克思从哲学上把人定义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135。这一定义蕴含着人的多面性特点。《民法典》从多方面多角度体现了马克思这一有关人的定义中蕴含的人的多面性特点。(一)单个性与群体性。人的单个性指人在一切社会关系中保持自身独立性,包括肉体独立和精神独立。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中人的状态表述为联合体中的“自由人”。自由是独立的前提,独立是自由的体现。《民法典》中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法律规定是对人的肉体独立性的保护,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是对人的精神独立性的保护。人的群体性指人在一切社会关系中保持互惠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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