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类预期可得收益作为国有财产的认定
2021-11-22霍以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财会学习 2021年27期
关键词:国家
霍以周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引言
法律的滞后性及实践需求的迫切性使得预期类可得税款能否列为国有财产予以认定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预期类可得税款因符合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及固定性特征,理应纳入国家财政收入之税收的组成部分。结合国有财产的性质认定与范围界定可知,符合税收特征的预期类税款可列入国有财产的范畴。具体举措而言,立法方面可丰富国有财产的内涵,将符合法定条件的预期可得税款列入其内。司法实务方面各地可结合本地实况,在充分论证合理性的基础上归纳通识性标准,同时明确相应工作人员的主体责任,以实现公平、公正、合法税收征纳。
一、税收的性质分析与预期类税收的认定
众所周知,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于维持社会稳健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预期类可得税款如何予以归类成为实践所面临的一大难题。为避免相关纳税义务人利用法律漏洞逃避纳税义务,造成国有资源的浪费流失,明确尚未缴纳的预期类可得税款作为国有财产予以认定显得十分必要。本部分将从税收的性质分析入手,在此基础上对预期类税收进行明确界定,进而确定其归属范畴。
(一)税收的性质分析
对税收基本性质的分析是对预期类税收进行认定的基本逻辑前提,税收自古便存在,我国古代的税收又称为赋税,是国民出于公共需求的满足而向国家的代表即各级政府所支付的货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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