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债务重组动因分析
2021-11-22晋兆奎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四川省有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成都610037
商业会计 2021年20期
关键词:企业
晋兆奎(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四川省有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成都 610037)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从2019年6月17日起实施。新债务重组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2006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原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与原准则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动因的规定相比,新债务重组准则定义内涵有了很大变化。本文基于新债务重组准则,从债权人、债务人角度探讨了债务重组的真实动因。
一、从债权人角度探究债务重组动因
伴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以及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处于产业链上下游的债权人、债务人双方,通过重新签订关于债权债务协议实现双赢的情形屡见不鲜。就债权人而言,并不愿意接受债务人破产,如果债务重组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破产的损失,通过让渡可接受范围内的资金使用权来获取相应的收益,是更理性的选择,也更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固有逻辑。新债务重组准则将原准则“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让步的事项”的因果前提修订为“不改变交易对手的情况下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重在强调“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而不再局限于“让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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