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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信箱

2021-11-22

就业与保障 2021年18期

转正后的工资,是否要高于试用期工资

小保:

我于2021年7月与某设计公司签订有2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我的试用期为2个月,但未就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和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分别作出约定,只是笼统地载明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试用期届满后,我顺利转正,可每月领到的工资仍是8000元,于是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要求设计公司按每月1万元的标准支付工资,结果被设计公司拒绝。

请问,我的要求合法吗?

秦有刚

秦有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这是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做出的“不低于”一定标准的保护性规定。换言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等于或者高于转正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合法的约定;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与转正后采用同一工资标准。因此,认为转正后的工资标准一定高于试用期工资标准的这种逻辑推理,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本案中,你和设计公司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只是笼统地约定你的月工资为8000元,既未明确你在试用期内的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也未明确你转正后的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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