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综合与分类税制下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2021-11-22林东武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1年17期

林东武

(深圳市安联税务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00)

0 引言

2018 年8 月31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 年1 月1 日起正式施行,意味着我国个人所得税由单一的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过渡。这是自1980 年9 月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订,修订内容不再局限于对免征额、累进税率、级距等的调整。个人所得税改革降低了大部分纳税义务人的税收负担,但也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筹划的要求,需要我们与时俱进地优化个税筹划方式。笔者将通过个人所得税主要变化与个人所得税筹划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阐述。

1 概念界定

个人所得税是主要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纳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师大伟、尤冰等学者研究认为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遵守或不违反国家现行税制及相关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科学统筹和合理安排,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达到降低税金负担,获得尽可能大的税后利益的目的[2]。本文的纳税筹划采用此概念。

2 个人所得税主要变化

新个人所得税实施“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制度。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分析前,有必要对新实施个人所得税法的变化内容进行梳理,新法的变……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