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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责险的优势和劣势分析研究

2021-11-22吴玲玲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现代经济信息 2021年30期
关键词:董事高管A股

吴玲玲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一、董责险概述

(一)保障范围

董责险的全称为“董事、监事及高管责任保险”,其英文全称为“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D&O”,其保障的是企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或第三人所承担的费用或其他民事责任,即当被保公司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管理责任的过程中,因自身合法的疏忽、错误或无意违反忠诚与勤勉义务等行为而被追求个人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将负责承担相关涉事被保管理人员进行责任抗辩时的法律诉讼开支,并依据结果承担其他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也有可能根据具体的保险责任规定,对相关被保人做出一定补偿。在此过程中,董责险以合法为保险行为成立的前提,这意味着如果被保人存在故意披露虚假或错误信息、蓄意进行财会违规造假等违法行为,则将不能受到董责险的保护。

(二)特点

董责险在当下的飞速增长中,相应地保额与保费大幅提升,这表现出A股上市公司考虑到当下监管环境变化的动向而相应增加保额,以图覆盖巨大的风险敞口。与此同时,投保公司类型的重心变化也体现出如下特点:首先,以往采购董责险的公司多为多地上市的公司,以应对海外风险管控的巨大需求,而由于当下A股市场新法规的施行,导致2020年新增采购董责险的上市公司几乎都是纯A股上市公司;其次,以往采购董责险的主要群体主要是国有企业或各行业中的龙头企业,而2020年中,生物制药、新能源行业和网络信息等高新技术方向公司的采购量有了明显的提升,这也与信息披露要求的变化和新证券法规的推行有密切的关系:最后,鉴于已发生的重大财务造假事件等,考虑到自身的特殊地位和影响,央企为集团统一安排采购保险的情况有明显增加的趋势,以获得全系统的保障。

而董责险自身也具有若干突出的特点。首先,董责险的保护对象为企业的高管个人,同时其保险合同非常灵活,可以将在任、离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等企业高层管理者全部包含在其中,甚至可以通过相关约定将保险责任扩展到新收购或新成立的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甚至其他重要职位,将众多相关公司高层管理人才的合法过失风险一定程度上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保障个人资产。其次,董责险所代替承担的是企业高管因不当行为所应当承担的个人责任,甚至可以追溯到保单生效前的不当行为在保单有效期内遭受的索赔。最后,极为重要的一点是,董责险可以为投保公司承担因被保人个人过失行为而导致证券赔偿所带来的巨额财富损失,这在为公司高管带来充分保护的同时也为投资方的财产带来了有力的保护,消除因管股东和债权人、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所导致的资产替代与投资不足的问题,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风险承担方面的比较优势[1]。

二、董责险的优势

(一)减轻董事高管责任压力

显而易见地,董责险的认购最主要的优点,在于其可以提供潜在风险的对冲,带来更大的容错空间,以有效缓解企业管理者在履行自身职责、做出重要决策时所面对的压力,更加积极地做出决断、大胆创新,从而提高企业经营的效率。在科技高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新时代背景下,经营、管理上的创新理所当然地成为了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然而创新将不可避免地是一个充满各方面不确定因素的过程,自然也时常伴随着多次没有确定方向的反复试错。在这一探索过程中,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和高级管理层常常需要面对长期的尝试与失败反复交织的过程。为了坚定信念、将这一探索的过程坚持到底,容错空间的提升是不可避免的。董责险对于容错率的有效提升可以为团队的创造氛围奠定坚实的基础,使从管理层到员工都具备更加充分的信心和创造力,也为突破的诞生做好了良好的前期准备。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管理层所承担的责任和由此而产生的顾虑也必然会相应地增加,于是很多企业高管难免产生畏难心理,从而对需要承担风险的创新计划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更加期望保住自身原本已经较为优厚的待遇和良好的业绩,这在人员变动相对较少的国有企业中则尤甚。在这种情况下,董责险的认购可以被看作企业对于高管失败容忍的表现,打消其因对可能的决策失误而招致降薪甚至被迫离职等职业风险的顾虑,从而可以放手一搏,不再一味顾及个人得失和前途,而将眼光放得更加长远,投身致力于企业良好发展的工作中,更加积极地引导企业创新;这有助于增强研发团队的凝聚力,并促进创新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同时,董责险的认购也可以被理解为公司对管理层人员的信任和认可,从而发挥一种情感或心理学上的作用。根据社会交换理论,使管理者感受到企业的肯定与包容,将更加有利于促进其出于集体利益而投入工作,尽自己可能地制定战略、协调资源,力争在既定条件下实现产出结果的最大化,作为一种对集体的感情回馈[2]。

(二)是市场成熟的标志

另一方面,董责险在当下我国保险市场中的飞速发展可谓大势所趋。自从董责险于2002年进入我国以来,已经在我国保险行业市场中存在了十九个年头,然而截至2019年底,我国全部投保董责险的A股公司数量综合仍不过四百家。然而在去年年初新证券法的实施和一系列相关风波之后,仅是在四月当月公开宣布将要购买董责险的上市公司数量就已超过了2019年全年;2020年全年约有170家A股上市公司新增董责险投保,对其关注的激增程度可见一斑。而在世界范围内,董责险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诞生于1929年美国股市大崩盘后,于80年代华尔街公司财务丑闻后因相应的审查和责任风险而盛行。时至今日,欧美上市国家已达到90%以上的董责险投保率。

2020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求上市公司提升自身治理水平,而参考各欧美发达国家或我国香港特区或台湾等地的类似文件,则可发现董责险的采购已经普遍被作为衡量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因而通过董责险采购的普遍化,A股上市公司可以有效加强风险防控机制的建设,显著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国内市场的全面成熟、有序发展,并进一步接轨国际标准,以走向世界,开拓海外市场,推进我国经济全面繁荣发展。

三、董责险的劣势

(一)董责险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董责险在我国当下保险市场中迅速发展趋势所面对的一大阻力正是我国当下尚不完善的董事民事责任制度、民事赔偿制度和诉讼费用制度。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对董事责任的追究机制可以分为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然而在公司法中仍然缺少适当的董事责任追究机制,这造成了在相关纠纷发生、造成公司股东或第三方利益受损时难以追究董事责任的结果,从而使得董责险丧失了其存在的意义。同时,由于董责险诞生于应用欧美法系的国家,而在我国引入的过程中时而缺乏充分的本土化建设,从而引入了个人破产等不适于我国相关现行法律的条件,导致其难以发挥自身应有的作用。最后,董责险针对的是其被保人无意的、合法的过失行为,然而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经济起步较晚、很多公司的董事人员仅是主要股东,而并不普遍具备充分的经营管理素养,另一方面,董责险中针对内幕交易、欺诈或恶意行为等情况的“除外”条款,都需要严密的相关法律建设,才能确保基于严密的法律条文对复杂的具体情况做出适当的定夺,这也为董责险在我国的进一步推广造成了一定阻力。

(二)导致董事更不愿意承担责任与履行义务

董责险的激励机制很容易适得其反。一方面,推广董责险的最初动机不仅在于鼓励企业管理层积极履行忠诚和勤勉义务、降低因自身疏忽而造成的企业损失和个人职业风险,同时也可以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然而其所谓“勤勉义务”的定义过于模糊,也难以量化判断,保险行为中存在着极大的射幸性,导致委托人不可避免地陷入信息劣势。加之双方在活动中位置不对称造成的专业性差距和必然存在的外部监管上的困难,导致企业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更加难以被发现,使其逃避自身责任和义务的动机更加充分、也有了更好的机会,于是创新效率反而更得不到保障。而除了管理者一方机会主义行为增大的风险外,投资者一方也可能因认购董责险带来的保障而增大投资热情,这一结果也增加了管理者因出于自身私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而盲目投资、导致创新投资效率降低的可能,造成企业财产或名誉上的损失,也为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

四、结语

考虑到董责险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尚短、市场尚不成熟,缺少足够充分的相关案例来提供具有足够统计学价值的佐证,因而难以简单地对董责险对我国当下市场的影响性质下断言。然而其风险承担作用对于企业在当前激烈竞争的时代背景下所能做出的创新的保障与激励效果是不言而喻的,同时,董责险在欧美等地发达国家高达百分之九十以上的A股上市公司采购率也更是有力地佐证了这一点。当下我国的保险行业还有待立足当下我国法律条件和具体的市场情况,进行董责险的本土化产品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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