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孙杨案看反兴奋剂样本采集程序的合规性问题
2021-11-22柴毛毛郭树理
柴毛毛,郭树理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公布“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orld Anti-doping Agency,简称WADA)诉孙杨与国际泳联(The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Natation,简称 FINA)”案的裁决,裁定孙杨构成《FINA兴奋剂管制条例》(FINA Doping Control Rules,简称FINA DC)第2.5条“破坏或试图破坏兴奋剂管制的任何环节”[1]。孙杨案凸显兴奋剂样本采集人员(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简称SCP)与运动员的矛盾,折射出世界反兴奋剂制度的问题,包括样本采集程序合规依据不明确、程序不合规是否影响运动员兴奋剂违规的认定不明确等。孙杨案仲裁裁决对运动员是否构成违规、SCP是否构成程序违规、SCP违规能否阻却运动员违规的成立等问题的认定,与世界反兴奋剂制度体系的现行规定一致。裁决虽无太大问题,但该案揭示了世界反兴奋剂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本研究意在透过裁决检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考虑到案件事实的理解和判断因人而异,本研究将以CAS裁决书的事实认定为分析基础。
1 样本采集程序的制度依据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orld Anti-Doping Code,简称WADC)居于世界反兴奋剂体系的核心,覆盖对签约方在兴奋剂管制各环节的原则要求,兴奋剂检查是兴奋剂管制的重要环节,样本采集是检查的核心部分,包括通知运动员、进行准备工作、采集封存样本、安排运输等步骤。WADC第5条“检查与调查”规定签约方检查权的原则性事项,不能直接指导样本采集。WADC要求签约方必须执行国际标准与技术文件,国际标准细化兴奋剂管制各环节的技术操作事项,与样本采集直接相关的是《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简称ISTI)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