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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信箱

2021-11-22

就业与保障 2021年4期

竞业条款可以不分对象任意订立吗

小保:

我于2019年5月入职A银行做客服,双方签有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我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入职本省其他银行工作;我若违反该协议,需向A银行支付违约金4万元。2020年12月,我因不满工资待遇,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1月,我进入与A银行同一城市的B银行工作。A银行认为我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要求我依约支付违约金4万元,若不支付,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请问,我们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我是否要付给A银行4万元违约金?

韩宝阳

韩宝阳:

竞业限制是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消灭后的一定期间参与或者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同业竞争的活动,以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本案中,你在A银行从事辅助性岗位,并不接触客户名单、营销策略等商业秘密,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故你们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签订有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且劳动者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因此,A银行要求你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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