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益人直接交单的思考
2021-11-22毛黛莉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1年5期
文/毛黛莉 编辑/韩英彤
虽然UCP600中没有禁止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但是受益人直接将替换或补寄单据交单至开证行则可能事与愿违。
“交单”作为信用证项下的常规操作,一般流程为“受益人交单至交单行,交单行交单至开证行”。但不乏有受益人出于节约时间和费用考虑,直接将单据寄往开证行。本文将通过一则受益人想要替换和补寄一笔先前由交单行递交的单据而直接交单至开证行的案例,探讨受益人是否可以如是交单,开证行如遇此情形又该如何处理。
案例背景
2020年8月6日,开证行A银行开出可分批装运的远期自由议付信用证。信用证46A要求递交正本发票、箱单、提单及原产地证等单据。
2020年10月29日,收到交单行B银行交单,单据中包含全套正本提单。经审核,单据清洁,故A银行出具银行面函告知申请人于五个工作日内付款赎单。
2020年11月3日,即三个工作日后,A银行又收到该笔信用证项下的一套单据,单据中发票金额与货物数量均同10月29日B银行的交单相同,但该套单据的快递发出地址则表明,其是受益人直接交单。单据中包含所有信用证46A条款要求的单据,包括全套正本提单,但提单中显示的装运货物数量仅为发票中的一部分。经审核,新提交单据不清洁。由于该套单据包含全套正本提单,而此前B银行交单为清洁出单并未要求退单,故A银行初步判断单据为新的交单。但是当日A银行却从申请人处得知,该套单据系受益人替换和补寄对B银行的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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