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彩礼的性质及返还规则
2021-11-22吕海林
市场周刊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吕海林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一、彩礼返还纠纷的审判现状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关于彩礼返还的典型案例。该案中,被告徐某在与原告王某订婚时曾向其索要10万元彩礼。三年后,二人离婚,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当初结婚时给付的10万元彩礼,被告不同意,因而引发诉讼。法院认为徐某在订婚时向原告索要彩礼的行为不仅直接造成了原告家庭生活困难,更可视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徐某酌情返还当初索取的10万元彩礼款。①详细案情参见(2014)西平民三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例点评
该案虽为指导案例,但是法院的裁判说理却并不值得赞同。首先,法律行为定性错误。10万元彩礼款被法院错误定性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其二,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来裁判案件,而该条明确规定适用于彩礼返还纠纷。
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不难理解。一方面理论界对彩礼的法律性质众说纷纭,司法实务极易混淆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和恋爱中的普通赠予。另一方面关于彩礼返还问题,现行《婚姻法》并无条文予以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以“是否登记结婚”作为是否需要返还的唯一判断标准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进一步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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