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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2021-11-22乔少辉

市场周刊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律

乔少辉,王 佳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一、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权与风险移转理论概述

(一)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对物的所有权所做的规定

所有权,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物的所有人享有的对物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0条将所有权定义为所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取得的对其所有的物的法定权能。所有权在任何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中,都是作为完整的物权出现的,其本身具有排他性,且兼具四项物权属性的权能。从以物易物时代至今,任何商品交易的核心问题都是物的所有权的出让与取得的问题,货物买卖合同的实质是卖方出让其对物的所有权以获得相应报酬的行为。时移世易,不同国家经济发展程度、传统文化、法律思想的差异,导致其国内法对所有权的规定也大相径庭。

(二)风险转移理论的学理争议

风险,即买卖标的可能面临的致使其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同理,风险转移并非意外事由物理位置的迁移,而是因风险所致不利后果的承担的转移。国际货物买卖往往标的巨大,由风险所致不利后果的转移与否,将直接影响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因而各个国家均通过立法对风险转移问题予以明确。常见的标准有三:其一是以合同成立时间为准,其二是以所有权转移时间为准,其三是以货物交付时间为准。

二、国际与国内立法对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即签订买卖合同的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不处于同一国家,且买卖标的为有形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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