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选择权
2021-11-21陈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管理
陈 选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商标许可使用在当今经济社会中是十分常见的商业模式。许可双方当事人借这一模式“各取所需”,商标权人通过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实现收取许可费用、扩大经营范围、提升商标知名度等目的,被许可人借助他人已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完成快速进入市场,实现资本积累等计划。许可过程中商标资源的优化又会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如商标影响力增大对产品品质的反向促进为消费者对商标的信赖利益提供了保障。然而商标许可使用过程中会遇到诸多不确定因素,譬如商标权人多重许可引发使用权冲突,被许可人实施商标权疏于品质控制等,都将可能影响商标许可的顺利开展。除此之外,许可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稳定性也是另一影响商标许可进程的关键。本文将视线放在破产程序中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处理上,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商标许可合同的选择权行使不仅涉及破产程序的整体推进,更关乎商标许可双方当事人利益实现以及相关公共利益维护等问题。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具有区别于一般破产财产的特殊性,因此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面对破产管理人选择权,尤其是解除权的“待遇”是否应同其他合同一样,或者是否应考虑作出合理调整,以在实现多方利益平衡的基础上更注重发挥知识产权价值的问题(1)王华:《论破产程序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处理——以管理人为主要视角》,载《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第64页。……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