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还原主义到生态整体主义: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模式的转变
2021-11-21陈廷辉林贺权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陈廷辉,林贺权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表明我国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已步入新时期与新起点。《长江保护法》内容丰富,无论形式或内容都是我国立法史上一次新的尝试。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已经走过几十年的光辉历程,为环境法治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创新的重要性。环境保护立法的内容与形式必须体现中央的政策精神,为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而大胆创新。环境法学界与实务界应联手探索符合我国环境法治需求的立法模式,不断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可见,制定《长江保护法》的过程本质上是一次理论与实践的创新。(1)参见吕忠梅:《关于制定〈长江保护法〉的法理思考》,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2期,第81页。本文将从水事法律角度出发,探讨环境保护立法模式的变革与发展。
一、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立法模式
在还原主义法学(2)还原主义法学推崇将环境整体分解为不同的环境要素,将高层次环境整体还原为低层次环境要素,本质上是一种碎片化、分割化、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观。参见[德]克劳斯·鲍斯曼:《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环境法上的还原主义》,张宝译,载《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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