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遗赠效力解释论
——以《民法典》第230条为中心
2021-11-21张一凡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张一凡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继承编顺应了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个人私有财产激增的时代背景,推进了继承法向财产法的回归。在制度设计上,通过加快财产流转速度、丰富财产流转手段的方式,实现了便利财产流动的目标。但是,《民法典》继承编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存在“过窄”的问题,不但忽视了亲系继承,而且提高了遗产无人继承的可能性。遗赠制度既可以实现财产流转,又不要求法定继承人之身份,可以预判,在我国未来的司法实践中,遗赠制度的适用将会呈现上升的趋势。遗赠效力的确定是遗赠制度适用过程中的核心问题,紧扣《民法典》文本,体系化解释遗赠的效力,以协调遗赠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能够为司法实践中遗赠制度的适用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民法典》第230条之修改的不同解释路径
《物权法》第29条曾将“继承”与“受遗赠”并列规定,赋予了遗赠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对于如此规定的理由并未有清晰的说明,而是认为,规定受遗赠的理由与规定继承的理由相同。(1)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0-81页;郭明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页;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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