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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生自主权的监督路径探析

2021-11-21王曦

大学 2021年8期
关键词:监督制度

王曦

(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吉林长春130012)

招生自主权是高校在国家统一招生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自身办学定位和培养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政策的权力[1]。多年以来,对招生自主权的实践与探索问题,一直受到政府、学界与社会公众的密切关注。

一、高校招生自主权政策的发展历程

高考制度恢复以来,教育主管部门一直对落实高校招生自主权进行着积极探索。《一九八〇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提出在一个分数段内要给学校一定的选择余地,标志着招生自主权首次从国家政策角度得到确认。随着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的招生自主权也逐步扩大。《一九八三年全日制高等学校招考新生的规定》要求按多于录取数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提供考生的档案材料,这表明在高考录取过程中,高校可以根据录取规则对省级招生办公室投档进来的考生进行选择,并将未被录取的20%考生退回。但是退回的20%并不等于后20%,高校可以选择排名在100%—120%之间的考生,而放弃排在前100%的学生。这一做法在当时被认为是高校招生自主权最直观的体现,120%的投档比例沿用多年,直到平行志愿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才逐渐淡化,但在一些省份的艺术类批次、提前批次、国家专项批次等采用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至今仍在使用。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从法律层面对高校的招生自主权予以确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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