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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语境下的“立案侦查”

2021-11-20李宇燕

荆楚学刊 2021年5期

李宇燕

摘要: 《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立案侦查”应理解为既发现犯罪事实,又明确具体犯罪嫌疑人而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即“对人立案”,这是在对法律条文进行逻辑判断的基础上,基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制度的立法精神作出的价值选择。“对人立案”的实质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特定化,是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关联性的确信。立足个案正义所提出的质疑无从推翻“对人立案”原则,在理解“立案侦查”时应秉持整体观念,仍旧坚持“对人立案”立场。

关键词:立案侦查;追诉期限;对人立案;对事立案

中图分类号:D915.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768(2021)05-0090-07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陈年旧案进入到刑事司法视野中,与之伴随的是对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的案件能否不受追诉期限限制问题的讨论。《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一大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 )在该条文语境下,存在着对“立案侦查”解释上的莫衷一是。

以“胡某被强迫交易案”中犯罪嫌疑人吴某权能否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为争议焦点,吴某权于2007年在C市伙同李某等人通过恐吓、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胡某以低价卖出一货车其回收的废品,造成胡某3    000元的经济损失。事后,吴某权离开C市,以照顾父母为由前往D市。被害人胡某于2007年报案后,C市公安机关即以“胡某被强迫交易案”为由进行立案侦查,除吴某权外,李某等人已于2007年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因李某等人未将同案犯吴某权供述,公安机关在当时并未发現吴某权系该案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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