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集中管辖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2021-11-20张志攀
荆楚学刊 2021年5期
张志攀



摘要: 刑事诉讼集中管辖是指将由不同法院管辖的特定类型案件交由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划进行管辖的制度。实践中集中管辖存在上级指定集中管辖、同级移送集中管辖、提级集中管辖等三种不同的形态。但是,集中管辖制度无法在现行法中找到合法依据,且在实践中出现案件种类不适当增加、集中管辖法院的专业审判庭激增等问题。刑事诉讼集中管辖制度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应当在立法上予以确立,并科学地予以规范。
关键词:集中管辖;跨行政区划;专门审判庭;指定管辖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768(2021)05-0073-08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集中管辖( 1 ),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将分散于各地的一种或几种特定类型的案件交由其辖区内一家或几家法院管辖。集中管辖并不是专属于刑事诉讼的概念,其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相关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出现。早在2002年,最高院审委会明确要求涉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特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级或者高级法院集中管辖( 2 )。刑事诉讼中最早出现集中管辖字样的是2006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市辖区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以及2007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工作规划》,其共同点都是拥有两个以上区(县)法院的地级市可以指定本辖区内的若干拥有少年法庭的法院集中管理全市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行政诉讼领域,集中管辖的改革层面更为深刻,2013年最高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全国高级人民法院普遍开展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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