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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内饰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保护策略研究

2021-11-20

专利代理 2021年4期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法内饰

李 叶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供求关系的转变,汽车代步属性逐步弱化,消费者对于汽车的附加值期望越来越高。美国权威汽车市场资讯公司J·D·Power调查表明,汽车内饰设计已经超过车辆外观设计成为消费者购买汽车时考虑的第二大因素。汽车内部空间成为了人们体验驾驶和乘坐乐趣的主要平台,也是体现人们生活质量与个人品味的重要载体①王合胜.重庆汽车内饰产品现状浅析[J].中国纤检,2018(7):124.。因此在汽车设计中汽车内部装饰的设计风格、品质及设计细节显得十分重要。各车企需要不断创新设计以满足各年龄层各行业不同消费者的需求。与此同时,车企要想全面的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对汽车内饰产品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最为有效的手段,这有助于提高汽车企业和设计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也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的发展。

二、汽车内饰介绍

汽车内饰是指安装在汽车内部、客户能直接感知、接触及使用到的各种系统及零件②泛亚内饰教材编写组.汽车内饰设计概论[M].人民交通出版社,2012:1.。

汽车内饰是汽车车身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工作量占到汽车造型设计工作量的60%以上,远超汽车外形。汽车内饰主要包括以下子系统:座舱系统、座椅系统、侧围饰件系统、顶饰及声学饰件系统、乘员约束系统等等②。图1 为轿车内饰各零部件示意图,表1 为汽车内饰各子系统主要包含的零部件。

表1 汽车内饰各子系统主要包含的零部件

图1 轿车内饰各零部件示意图

三、汽车内饰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现状分析

随着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各车企每年都在不断研发新的车型以迎合大众的消费需求,与此同时汽车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其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所属分类号为12-16 其他大类或小类中未包括的交通工具零部件、装置和附件的专利申请数量累计高达十万件。表2 对各大车企历年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量进行了简单统计。从该表可以看出各大车企对于自身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意识均非常强烈。其中汽车内饰类产品相关专利申请在总申请量中约占比五分之一左右。

表2 各大车企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量统计(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四、汽车内饰保护客体及清楚表达分析与申请策略建议

(一)汽车内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提交形式

汽车内饰各零部件是在汽车生产流水线上根据组装的先后关系依次装配在白车身上,大部分零部件之间并无组装关系,或者仅有搭接关系,但是各零部件之间的相对位置是唯一固定的。此外,部分零部件是在生产线外单独分装成一个模块后再整体装配到车身上。

各零部件的组装关系也就决定了汽车内饰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方式。目前对于汽车内饰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交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以单件产品提交(如图2),二是以模块化产品提交(如图3),三是以整车内饰整体提交(如图4)。其中最为常见的方式是以单个零部件产品进行提交。

图2 A柱上护板

图3 仪表台总成

图4 汽车内饰

(二)保护客体分析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4,11.。

1.单件产品及模块化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意义上的产品不能脱离外观设计三要素-形状、图案、色彩而存在,不可能是无形产品,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意义上的产品可以解读为能重复生产出来的有形物品。

就目前汽车市场细化发展程度而言,整车生产商基本采用外购零部件进行整车组装,这是常见的生产模式;整车生产商生产制造所有的零部件来进行整车生产销售,几乎是不存在的;与此同时,汽车售后与维修也需要大量的汽车零部件产品来进行支持。因此,虽然汽车上各个零部件或模块化产品是属于汽车产品中的组成部分,但是其并不是该产品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其完全符合专利法的定义,属于外观设计保护客体。

2.整车内饰产品

整车内饰通常由成百上千个零部件组成,其是否可以看作是对一件产品做出的外观设计,能否作为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是否满足单一性一直是争论的焦点问题。

一方观点认为:(1)市场主体存在对整车内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2)仅对拆分的单件产品进行保护并没有使得专利法对整车内饰进行保护的优势充分发挥;(3)整车内饰的设计过程、设计对象与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本无二质。

另一方观点认为:(1)整车内饰实质是一种车内空间布局设计,不是以产品作为载体,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2)在单一性问题来看,整车内饰明显不是一件产品,仅仅是多个产品的组合搭配,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3)在清楚表达的问题上,整车内饰在视图提交时必然存在多处遮挡,即使采用了多张使用状态图,也无法做到真正的清楚表达。

基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

(1)从定义出发,虽然专利法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内部装饰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但是也并不能单纯从字面上理解外观设计仅是对产品外表面设计的保护,其所述的“外”应该是指一般消费者在使用时常见的产品表面的外观设计。现实生活中那些在使用时外部不常见而内部空间常见的产品,其内表面的设计也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例如:电梯轿厢、店铺等。由此可见对于汽车产品而言,车辆内饰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和车辆外形一样重要,属于内部空间常见的产品。因此,虽然为“内”饰,但同样属于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产品。

(2)就单一性问题,整车内饰尽管由多个构件组成,但是各构件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紧密联系且作为一个整体使用才能够实现它的功能和价值。而且从汽车内饰的设计过程出发,每款汽车内饰各构件之间都需要保持统一的设计风格,各构件之间位置关系、造型面匹配在设计时也需要整体考虑,每个零部件不能脱离其他构件单独设计,且各构件组成的整体具有装饰性以及明确和完整的边界,可以认为整车内饰是属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符合单一性。

(3)适于工业应用,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应当理解,以工业方式批量生产应当包括将多个部件组装为一个产品或中间产品的过程。整车内饰外观设计产品,汽车仪表台、方向盘、座椅、地毯以及侧围饰板等部件先单独批量生产,再组装而成的一件产品,属于适于工业应用的产品。

综上分析,整车内饰是能够作为外观设计产品的保护客体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产品。

(三)汽车内饰的清楚表达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③。

1.汽车内饰产品视图提交

汽车内饰产品属于立体产品,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 节规定: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

对于单件产品及模块化的组件产品,只要其提交的视图满足上述要求,基本都能满足清楚表达。但汽车内饰整体作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交时,则经常会遇到因相互遮挡而导致无法清楚表达的问题。

2.实际案例分析

图5 所示为一款汽车内饰的外观设计,由于其中包含多个构件,视图中的部件相互遮挡,仅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难以判断产品内部的造型设计。例如:仪表板总成下部、座椅两侧、前后门护板下部、侧围饰板下部的外观造型设计等均无法清楚地显示。即使提交剖视图,也很难找到准确的剖切位置将各部分形状清楚地展示出来。

图5 汽车内饰

(四)汽车内饰三种提交形式的优缺点对比及申请策略建议

1.汽车内饰三种提交形式的优缺点

通过对汽车内饰三种提交形式的保护客体及清楚表达的分析,可以发现三种提交形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表3 从几个方面对三种申请方式的优缺点进行对比。

表3 汽车内饰产品三种申请方式优缺点对比

通过上表对比可以发现,以模块化产品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方式是最优的选择,该种申请方式可以通过将整车内饰分成几大模块来进行提交,既能有效的避免整车内饰因遮挡而无法清楚表达的问题,又能减少单个零部件的申请数量,降低一定的专利申请成本,同时还能够体现创新主体的整体设计构思及风格。

2.汽车内饰申请策略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一款汽车内饰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可以以模块化产品申请为主,单个零部件产品和整车内饰产品为补充的组合申请模式进行申请。

根据汽车内饰的系统划分,可以将汽车内饰产品分成以下几个模块分别进行合案申请:

(1)座舱模块总成,可作为组装关系唯一的产品以组件形式提交。

(2)座椅总成,前后排座椅可以套件形式提交。

(3)侧围饰件的A/B/C 柱上下护板及门槛下护板属于同一大类,设计构思相同并且同时出售或使用,属于套件产品,因此可以参考座椅总成提交方式,以套件形式提交,并提供使用状态参考图。

(4)门护板总成,前、后门护板可以以套件产品或相似设计提交。

(5)顶饰总成,其中包含了顶棚、乘客扶手、遮阳板、内后视镜等,可作为组装关系唯一的产品以组件形式提交。

上述5 个模块基本涵盖了汽车内饰中的大部分零部件,其他未显示或需要单独保护的零部件则可以单个零部件单独提交专利申请。

五、未来我国专利制度发展的展望

针对汽车内饰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分析,笔者认为,整车内饰作为一件产品单独提交专利申请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1)认定整车内饰为相对位置固定、组装关系唯一的外观设计产品,其属于一个整体设计,那么在提交视图时,常见的将顶内饰、A/B/C柱等产品去除而有助于更加清楚的表达,整车内饰产品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一个完整的产品,而更像是局部设计;(2)若将整车内饰完整的提交申请,在其提交的六面正投影视图中,显示的大部分为贴合车身内壁的安装面,而该部分形状为使用时不常见的形状,因此导致该类产品视图显示的主要内容并不是申请人想要保护的重点。

基于上述思考,并结合国外专利制度,笔者给出如下几点建议:

(1)参考欧美等国家建立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不用考虑产品的完整性,仅将产品需要保护的部分进行清楚表达即可。同时,很欣喜的看到,为了满足企业实际需求,目前已经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我国专利法,已经明确给予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2)建议将汽车内饰与汽车外观设计结合作为一件外观设计产品提出申请,可以有效的避免整车内饰是否满足单一性及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问题,也解决了整车内饰视图中不常见安装面在视图中所占比例太大而影响清楚表达的困扰。

目前法律体系下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的相关规定是适宜的,但是相信随着未来制度的不断健全,对于像汽车内饰此类产品的保护和要求将更加清晰和明确。

六、结语

随着我国私家车保有量的不断攀升,人们对于汽车的体验舒适度要求不断提高,众多的汽车生产厂家为了自身发展必将设计重点转移到车身内饰上,随之而来的保护需求也会越来越多。结合汽车内饰自身的特点,通过合理的申请方式,可以更好的获得较为全面有效的保护。也相信未来申请人结合已经实施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对产品局部外观设计的创新能够进行更好保护,也能够很好的避免因汽车内饰整体提交,而模仿者改变其中部分产品的设计而被判不侵权的问题。归结起来,不论是更加合理的申请方式还是制度的更新,都是为了让创新更具价值,与专利法立法宗旨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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