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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系列产品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研究

2021-11-20张冬阳

专利代理 2021年4期
关键词:系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法

张冬阳 李 涛

一、引言

系列产品外观设计与单件产品外观设计相比,更加丰富、多维度地展现产品的外观设计。关于系列产品的定义,可以从“横向时间轴”与“纵向时间轴”来考虑(如图1 所示)。从“横向时间轴”角度来看,即同一产品同时设计出几项相似外观设计(以下简称“横向系列产品”)。从“纵向时间轴”角度来看,即同一产品的各相似外观设计出品有一定的时间差,更新迭代、有相同的设计基因传承下来,(以下简称“纵向系列产品”)。目前,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采取“相似外观设计”制度,重点对“横向产品”进行保护。

图1 系列产品分类示意图

二、中国相似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确立

(一)从立法角度谈历史沿革

中国专利法于2000 年实施了第二次修正,该修正案在《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单一性的阐述中没有相似外观设计的相关法条。随着社会科技进步、创新主体有保护系列产品外观设计的需求,但在当年的时代背景下,专利法层面并未出台相关的条款规定对于系列产品应当以何种形式加以保护。其最直接原因是系列产品由于相似程度较高、但确实存在细微的差异,在提交申请文件时,多项设计之间若都符合授权条件,但在《专利法》第九条与《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界定下无法均被授权,让申请人陷入两难境地。因此,对系列产品的合理保护制度推进问题亟待解决。

2008 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时增加了相似外观设计的相关规定。《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新增了“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并且在2010 年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时,将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改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并增加了第一款“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 项。”

(二)中国针对“横向系列产品”提出的相似外观设计制度阐述

1.对同一产品相似外观设计的判定方法

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整体形状、图案及其结合相同或相近似,二者仅存在透明、半透明和不透明的变化,或者由于材料不同而导致整体视觉效果发生变化;仅存在长、宽、高尺寸的不同或整体比例发生改变;立体产品的主体相同,局部零部件存在差别,且未产生明显的视觉效果,其零部件的增加、减少或替换等情形则认定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相似,可以作为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

2.明显不属于相似外观设计的情形

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相比,下列情况不能作为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明显不属于同一产品;不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虽然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但是,如果该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在各项设计中所占比重较小,或者属于该类产品中的惯常设计,则不能作为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对于立体产品而言,判断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之间是否属于相似外观设计时,首先应该考虑整体形状要素,如果立体产品的形状完全不同,存在很大差异,一般不能认定为相似外观设计,除非其形状是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对于平面产品而言,判断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之间是否属于相似外观设计时,设计要点一般在于图案设计,因此首先应该考虑图案要素,如果平面产品的图案完全不同,存在很大差异,一般不能认定为相似外观设计。

3.对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提交规范

视图提交方面,应当在每个设计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设计”字样。例如,设计1 主视图。

对于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包含多个组件的产品,应当在相似外观设计名称后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组件”字样。例如,对于设计1 中的组件1 的主视图,其视图名称为“设计1 组件1 主视图”。且不超过10 项设计。

简要说明方面,应当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未指定基本设计的,应要求申请人补正;指定基本设计明显有误,导致不能合案申请的,应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三、中国系列产品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系列产品保护存在涵盖范围较狭窄的劣势

现阶段中国对于系列产品的保护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尚未涵盖所有系列产品保护的需求。那么,系列产品外观设计相关保护还有哪些值得思考的方向呢?目前凸显出来的劣势有哪些影响?

从中国现阶段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来看,“横向系列产品”可以以相似外观设计的形式来提交申请,如图2 所示同一申请人申请的产品名称为积木机器人的两项相似外观设计。

图2 案例示意图(1)

但是“纵向系列产品”提交申请时,新一代产品的外观设计由于有第一代产品的外观设计作为现有设计,二者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没有新颖性的风险,从而容易导致新一代产品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即使新一代产品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也还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即不具有创造性的可能性,导致其所获得的专利权不稳定。现以图3 所示同一申请人已经获得外观设计授权的两件专利为例进行说明,两件专利的产品名称均为酒瓶。其中左侧的酒瓶为古井贡酒2000 年申请的第一代产品,而右侧的酒瓶为古井贡酒2016 年申请的新一代产品。虽然二者均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是,由于缺少相应的“纵向系列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新一代产品在提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时,报告中以第一代产品的外观设计作为现有设计给出了否定的结论。因此,这是中国现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一个盲点。

图3 案例示意图(2)

(二)中国对系列产品外观设计保护的迫切需求

中国现行的相似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主要保护了“横向系列产品”的外观设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系列产品的外观设计,但无法涵盖所有情况。部分大型企业生产的“纵向系列产品”多为更新迭代类型,即在第一代的基础上更新极少部分的设计要素,其中一代代保留下来的设计基因,如特定形状、图案符号、经典色彩搭配等,便是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独具匠心的特色,这些特色支撑着产品的综合市场竞争力。其背后蕴藏着历久弥新的文化底蕴,是企业文化鲜明的旗帜。

产品设计家族化、产品设计一贯性是现如今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的主流趋势,无论在设计环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环节,还是产品批量生产之后在市场流通销售等环节,如何才能延续产品设计基因的文脉传承?某系列产品该如何做到让消费者易识别、在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且不易被其他产品混淆、避免被不正当竞争手段所模仿?这是创新主体普遍存在的疑虑与瓶颈,需要健全的保护制度应对。

但是现行的系列产品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与实际需求产生了矛盾。中国现行相似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不能满足设计人、申请人乃至社会发展的需求,需要进步一完善保护制度来解决这一突出的矛盾。

(三)完善系列产品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及意义

社会各界迫切需要完善系列产品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如果不重视对“纵向系列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那么将产生深远的不良影响:

首先,最直接的影响是面临大批优秀的有设计高度的系列产品外观设计权得不到合法的保护。尤其在市场流通层面,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只能在第一次获得外观设计权利的基础上使用其权利、获得收益,却没有机会衍生出新一代创新理念的产品外观设计,这就导致其占有市场优势的时间较短,容易丧失相对长久的竞争力,对产品综合竞争力是一种制约。

其次,对企业的创新动力和文化塑造等方面造成不利的影响。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或者个人,更新系列产品外观设计的积极性被打压,起不到鼓励创新的作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既是消费者热衷拥护的强力企业,同时也是政府各项政策扶持的主要目标群体。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企业或者个人付出心血得到的智力成果都是值得社会尊重和保护的。

再次,不利于遏制社会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假冒伪劣等侵权行为。我们绝不能视而不见、纵容其泛滥。增加对纵向系列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取得合法外观设计权利的系列产品,从而遏制违法仿冒行为。对社会、对人民也是一种勇于担当的责任使命。

最后,纵向系列产品得不到相应的保护,中国知识产权的外观设计部分缺少一块重要的“拼图”,最终导致了社会科技进步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有碍国家软实力的提升。

因此,完善系列产品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应当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系列产品外观设计综合保护体系。

四、国外主要专利审查机构对系列产品保护制度的介绍

(一)韩国对系列产品保护相关情况

韩国于2014 年7 月1 日加入海牙协定后,引入了关联外观设计申请制度。

韩国的关联外观设计与中国的相似外观设计制度相对应,但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关联外观设计制度涉及的是分别提交的申请间的关系,主要指与主外观设计相似的其他外观设计的申请,可以作为该主外观设计申请的关联申请。关联外观设计申请不要求与主外观设计同日提交,申请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在主外观设计的申请日之后、授权公告之前提交申请。

关联外观设计中,主外观设计与关联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互有重叠的各自独立状态,主外观设计与关联外观设计均为独立的外观设计,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每个外观设计均可以被单独宣告无效,但不能以某个被指定的关联外观设计与主外观设计不相近似为由宣告该关联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主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其关联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同时转让及同时被同一人独占实施,即使主外观设计专利权已不存在的情况下,其所有的关联外观设计专利权仍必须同时转让、同时被同一人独占实施。

(二)日本对系列产品保护相关情况

1.日本关联外观设计制度

在1991 年1 月1 日之前,日本实行的是类似外观设计申请制度,允许申请人注册与其已经注册的外观设计(主外观设计)类似的外观设计。类似外观设计可以在主外观设计的申请日后提交。如果主外观设计的权利被放弃或者被无效,则类似外观设计的权利相应灭失。对类似外观设计也不可以单独行使权力,判断侵权时仅考虑主外观设计,对类似外观设计不能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1991 年1 月1 日后,日本将类似设计申请制度改为关联外观设计申请制度。外观设计人从同日分别注册申请的外观设计中选择一项作为基本外观设计,并将与其类似的外观设计称为“关联外观设计”。关联外观设计申请要件为同一申请人、同一申请日、与基本外观设计相似。在效力上,基本外观设计与关联外观设计均为独立的外观设计。

2006 年,鉴于申请人和相关行业的呼吁,日本外观设计法进行了修订,其中第十条“关联外观设计”中规定,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从自己申请的外观设计中或者自己注册的外观设计中选择出一项外观设计(以下简称“基本外观设计”),与该基本外观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以下简称“关联外观设计”),该关联外观设计的申请日在基本外观设计的申请日以后,并在登载该公报的发布日之前的情况下,可以取得外观设计注册。

根据第1 款的规定,仅与取得外观设计注册的关联外观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不能取得外观设计注册。

基本设计涉及两个以上关联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时,对于这些关联外观设计,不适用于第9 条第1款、第2 款的规定。(类似于中国专利法第九条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

2.日本关联外观设计2019 年最新改革

基于对社会日新月异的需求不断实践与探索,2019 年中日韩外观设计论坛发布了最新动态:对于关联外观设计的修改,对于提出时机的要求由“基本外观设计出版公告之前”修改为“基本外观设计申请日起10 年之内均可以提出”。原来要求“关联外观设计必须与基本设计类似”,修改为“可以仅与其他关联外观设计类似”。

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的修改,由“注册日起20 年”,改为从“申请日起25 年”。

(三)美国对系列产品保护相关情况

美国针对系列产品保护相关需求,采用的是继续申请和部分继续申请制度。即在申请案件未完结之前,若申请人想进一步完善自己的外观设计,增加新的内容,则可以提出部分继续申请。部分继续申请是在原申请日的基础上添加新的设计内容,其与在先申请相同的部分享有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增加的新的内容仅拥有其提交时获得的申请日,部分继续申请依然不影响原申请的审查结论。

但是,由于部分继续申请不能完全享有原申请日,部分继续申请并不太大优势,通常此种情形下,申请人会选择直接申请,而不会选择部分继续申请。

五、建立中国特色系列产品外观设计的综合保护体系

(一)国际主流趋势的总结

综合上述几个国家对系列产品保护的方式,以及中国的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制度,在整体趋势上都朝着开放、包容的趋势在发展。普遍关注点在于:允许提出申请的时间范围、相似或相关程度、可以作为相似外观设计的数量要求、基本设计与其他相似外观设计或关联外观设计权利的归属关系、外观设计权有效年限等等。

国际上对系列产品保护制度多元化、立体化的趋势对符合条件的纵向系列设计给予最大程度的肯定,这无疑有助于提升纵向系列产品市场竞争力、维护创新主体的直接利益,鼓励创新、推动社会经济科技进步。

(二)探索适合中国系列产品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根据中国现行专利法外观设计相关法条,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制度在“横向系列产品”方面比较完善。希望着重增加对“纵向系列产品”的保护内容条款,弥补空缺。在此,谨提出个人的学术观点,供批评指正。

首先,中国关联设计保护制度立法应当了解社会创新主体的真实设计能力与产品申请保护的需求意愿,充分调研在我国市场经济情形之下工业产品更新迭代的深度与广度,搭建全面可持续发展的保护体系框架。以鼓励创新、保护合法权益为目标,更大限度地拓展关联设计允许纳入保护的范围。

其次,在基本设计与其他相似外观设计的相似程度方面,结合上述日本于2019 年的改革措施之一,原来要求“关联外观设计必须与基本设计类似”,修改为“可以仅与其他关联外观设计类似”。广义地扩展了相似外观设计的含义,让我们视野更加开阔、思维更加活跃。

最后,在相似外观设计的项数方面,目前为不超过10 项。结合增长“允许提交其他相似外观设计的时间范围”,建议对其他相似外观设计的项数不作限制。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积极采取应对策略,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办法。加强国际交流,互通有无,客观地分析各国优势劣势。针对本文所提出的系列产品保护制度的缺口,更应着重研究现有的国际上丰富的经验教训、吸取精华、避开不足;利用后发优势,总结现有经验教训,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加以运用。对内以激励创新为导向,适时调整完善中国外观设计制度,丰富中国系列产品的保护制度,以满足系列产品的创新需求及法律层面保护需求,同时也更有利于审查实践操作,最大程度服务于申请人、推动社会科技进步。

希望今后逐步改进符合中国国情的系列产品保护制度,建立中国特色系列产品外观设计综合保护体系,继续朝着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方向前进,将中国专利审机构建设成国际一流的专利审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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