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用语的界定
2021-11-20王震宇
专利代理 2021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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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震宇
一、引言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专利授权、确权和侵权诉讼三个程序均会涉及权利要求的解释。在授权确权程序中应当采用什么样的解释标准,如何准确把握和适用《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以往多有争论。
最高人民法院自2020 年9 月12 日起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以下简称《规定(一)》)的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界定的,可以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界定。一方面,上述规定位列《规定(一)》中的第二条,彰显了权利要求的理解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程序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上述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层面厘清了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方法。在专利授权确权实践中,应先按照该条规定准确地理解和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再就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公开是否充分、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等法律问题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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