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节省治理:傅岩在歙县的为政实践

2021-11-19张佩国

史学集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歙县

张佩国

摘 要:明崇祯年间,傅岩知歙县五年,因其政绩而“举循良”。其为政实践,包括教化儒生、加强保甲制度、修筑城堡、训诫土棍、缓催赋役、训练乡兵、赈灾救荒等。上级官员的考语,也给傅岩相当高的评价,似乎他有着很高的统治艺术。然而,其治理实践与统治艺术,都反映了明王朝国家的节省治理逻辑,其有效性在于能否实现帝国控制与民间社会的文化契合。

关键词:傅岩;歙县;化民成俗;节省治理

傅岩,字野倩,号辛楣,义乌人,少孤而贫,侨居会稽(今浙江绍兴),明崇祯七年(1634)中进士,即赴任徽州府歙县知县。傅岩知歙县五年,当地名绅唐晖总结其“政绩”,曰:“侯之所及于士民,如董师儒,严保甲,增城堡,警萑苻,缓催科,练乡兵,救荒暵者是。”①

而上级官员对傅岩为政三年时的考语,则多溢美之词,如“敷教以风化为先,保民以根本为务”,“寓抚字于催科,饬武备于文事”,“折两造以片言,畅群生于百里”②等。这些考语,作为对其政绩的评价,很难说是一种事实的陈述,但亦可从中体会傅岩作为知县的统治艺术。傅岩亦因其在歙县的政绩,而“举循良。既因谗去官。起南户部主事,不赴”。(清)诸自谷等修:《义乌县志》卷一三《忠臣》,嘉庆七年(1802)刻本,第601页。傅岩后在浙江金华率其次子龄发、三子龄熙与当地军民一起抗清,皆遇害。清乾隆四十一年(1776),赐谥节愍,并与其二子入忠义祠。因未赴任南户部主事,故傅岩的为政生涯,实际也就是知歙县的五年。

由傅岩在歙县的为政实践,可以探讨明王朝国家对基层社会控制和治理的历史逻辑。以往对王朝国家控制的研究中,“集权主义”是一种主要的解释模式,用黄仁宇的话说,这是一个大而无当的官僚群体控制着一个同样是大而无当的小农群体,“用中央集权的方式,以为数众多的官僚治理亿万农民,就要求整齐划一、按部就班,不能鼓励特殊分子或特殊成分发展新的技术或创造新的法则”。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32页。

这一研究脉络,以魏特夫(Karl AWittfogel)和萧公权为代表,魏特夫所说的基于治水社会的东方专制主义国家,一方面体现了对社会资源的極权主义支配,另一方面与行政权力边际效益递减法则相匹配的是其“半管理性质”,即“农业机构国家的统治者甘冒有时会发生暴动的危险,而做出他们现代工业的继承者们所不愿做的事情:给予大多数人和某些次要的组织以一定程度的自由”。[美]卡尔·A魏特夫著,徐式谷等译:《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10页。萧公权在研究19世纪“中华帝国”的乡村控制时,一方面强调其集权主义控制,另一方面,又突出社区自我管理传统与集权主义并不矛盾,“在中国,从封建时代晚期以来,贯穿着整个帝制时代,曾发展出一套确保社会安宁与政治秩序的持续不断的传统——经由政府的行动或者地方社区自身的努力等双管齐下的手段来阻止地方居民之间产生的龃龉并且解决纠纷”。萧公权:《调争解纷——帝制时代中国社会的和解》,汪荣祖编:《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萧公权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96页。他强调帝国官僚体系对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的控制,其中士绅是帝国控制的权力中介,其背后的“极权主义”理论取向,与“东方专制主义”理论一脉相承。黄宗智在长时段的历史视野中,将中国古代基层治理实践中,利用士绅和里甲、乡保进行纳粮催科,并进行民间调解的传统,归结为“集权主义的简约治理”。[美]黄宗智:《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6页。这显然也是受到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下“半管理主义”概念的影响。本文即以《歙纪》为基本史料,从傅岩的统治艺术,来整体地透视明末一县之地的统治实践,并试图超越“帝国控制”的集权主义解释模式,回到王朝国家的历史秩序,进而探究王朝国家的基层治理传统。

一、民食与粮食危机的应对

直隶安庆府理刑推官薛(某)对傅岩的考语,有云:“敷教以风化为先,保民以根本为务。”(明)傅岩撰,陈春秀校点,余国庆、诸伟奇审订:《歙纪》,第12页。 且不论其中是否有孟子“民为邦本”思想,就“根本”而言,有“农本”之意。

顾炎武对徽州的自然地理及相应的百姓生计,有如此之描述:“徽郡保界山谷,土田依原麓,田瘠确,所产至薄……山峭水激,滨河被冲啮者,即废为沙碛,不复成田。以故中家而下,皆无田可业,徽人多商贾,盖其势然也。”顾宏义、严佐之、严文儒校点:《天下郡国利病书》第2册,(清)顾炎武撰,黄坤等校点:《顾炎武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1024页。王振忠通过对万历《歙志》的研究发现,地狭人稠和粮食严重不足是促使歙县人外出经商的重要原因。王振忠:《万历〈歙志〉所见明代商人、商业与徽州社会》,上海社会科学院《传统中国研究集刊》编辑委员会编:《传统中国研究集刊》第5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02页。当然,这在客观上也部分地缓解了歙县的粮食危机。歙县“地隘斗绝,厥土骍刚而不化。

高山湍悍少潴蓄,地寡泽而易枯,十日不雨,则仰天而呼;一骤雨过,山涨暴出,其粪壤之苗又荡然空矣。

大山之所落,多垦为田,层累而上,指至十余级,不盈一亩”。(清)张佩芳修,(清)刘大櫆纂:《歙县志》卷一《舆地志·风土》,乾隆三十六年(1771)刊本,第62页。因此,山区土地开发,对于当地民众的生计至为重要。傅岩到任,采取了鼓励人民垦荒的政策,“本县地土硗瘠,蓄植树艺,民力颇勤。问有水冲湮没或遗弃荒芜之地,听民开垦。报有认递、升科、程义等,准行在卷,照例成熟之日,入则征粮”。水利灌溉又是山区农业之命脉。“县境皆山,每遇雨旸愆期,田土立涸。原有良堨胡七、小满等塘堨,以储蓄泄,日久淤塞,行令堨首及时修理开濬,无失地利。仍禁豪右造碓,致妨灌溉,旱潦有备”。(明)傅岩撰,陈春秀校点,余国庆、诸伟奇审订:《歙纪》,第55-56、56页。“堨”是徽州特有的水利灌溉设施,也由此形成相应的跨村落水利组织。据吴媛媛对明清时期歙县西溪南昌堨和吕堨的研究,“士绅阶层对水资源进行直接管理——从堰渠开凿、筹集资金、工程组织、规章制定到水利事务管理与监督,只是在诸如颁定规章、协调不同水利组织的矛盾、惩治违规者等必要场合,才借助于官方权威。而官方对控制水利的士绅阶层保持着一种形式上的领导权,更多的是一种督促、倡导的作用”。吴媛媛:《明清时期徽州民间水利组织与地域社会——以歙县西乡昌堨、吕堨为例》,《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傅岩作为知县,“行令堨首及时修理开濬”及“禁豪右造(水)碓”,也仅仅是颁布政令而已,至于是否令行禁止,那就不得而知了。可以推断的是,水利灌溉组织的运行,端赖民间,官府权力并不居主导地位。

民以食为天,歙县粮食本就不能自给,“每遇新陈未接,艰于籴买。米贵人惶,而挟借抢攮,为害叵测。乃置立印簿,每里各给壹本,并刊刻劝谕告示壹张,令乡约、里长遍告本里乡绅士民,自报情愿积贮米谷数目,或贮社仓,或贮本家,听其自便,但取报数,官不盘验,以省骚扰。遇夏月平价发粜,用济匮乏。仍禁其借放,以杜侵没,地方赖之”。社仓发粜是平常年份平抑粮价的重要手段。在荒年,官府还组织发粜,傅岩知歙的五年间,“共积过谷柒千陆佰伍拾玖石叁斗叁升叁勺,除照额积足外,仍多积叁佰贰拾陆石,遵奉春夏助饷,秋冬充入太仓外,籴谷备赈”。除此之外,还设立粥厂和药局,以济贫。崇祯九年六月(1636年7月),“天旱水涸,外贩稀少,米价腾贵,民心惶急,发库银伍佰两,给牙铺出境广籴,于洪公祠、观音阁、瞻淇馆、渔梁公所减价发粜。每日亲诣督查,仍遍达乡绅,劝谕士民,尽发所藏,为城以济城,乡以济乡之法。立粥厂、药局,以济贫病之无告者”。在洪公祠等四处公所减价发粜时,傅岩还每天事必躬亲,亲往督查。尤其是在渔梁坝,他打击土棍牙侩,整顿市场秩序,“商贩粮食,聚集渔梁坝为市,土棍充牙侩,恃党作奸,私置斛平,出入重轻,银杂低赝,抑局赖掯,越贩抬价,籴粜均受其病。告发审明,将斛斗法马较准,押字凿刻,颁给出入通行,仍条列禁约柒条具申道府,刻石垂久,商民并悦”。(明)傅岩撰,陈春秀校点,余国庆、诸伟奇审订:《歙纪》,第57、56页。这对于平抑粮价,保障民食至关重要。

傅岩还利用朝廷灾年报荒的制度,向徽州府申报灾情,以求减免一县之赋税。崇祯九年六月,歙县发生水灾,傅岩除于洪公祠等四处公所减价发粜,在渔梁坝打击土棍市侩、整顿粮食市场外,亦上报府衙。(明)傅岩撰,陈春秀校点,余国庆、诸伟奇审订:《歙纪》,第62页。申报灾情,以求上级官衙减免赋税,灾情叙述可能略显夸张,但也必须在典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大明律》关于“检踏灾伤田粮”,有如此之规定:“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为害,一应灾伤田粮,有司官吏应准告,而不即受理申报检踏,及本管上司不与委官履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检踏官吏不行亲诣田所,及虽诣田所,不为用心从实检踏,止凭里长、甲首朦胧供报,中间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减分数,通同作弊,瞒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致枉有所征免,粮数计赃,重者,坐赃论。”(明)应槚撰:《大明律释义》卷四《户律·户役》,明嘉靖三十一年(1552)廣东布政使司刻本,第76页。这一典章制度虽然不能杜绝虚报灾情的可能性,但至少使地方官的灾荒申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灾情的真实性。

在前述几项应对粮食危机的举措中,尤其需要提及的是社仓在灾荒救助中的作用,以及傅岩作为知县“复社仓”的政令在其中的意义。明万历年间,歙县共有官仓8所,社仓274所,“东仓在汪村,西仓在严镇铺边,南仓在湖田,北仓在呈坎,增建弘济仓在小沟,分济仓在杨坑,预备仓在乌聊山,万历间又增建常平仓在王府坟。社仓共二百七十四所,坐落各都图。(府仓)永丰仓、廉惠仓皆在天宁寺右”。(清)张佩芳修,(清)刘大櫆纂:《歙县志》卷七《恤政志·仓储》,第177页。社仓相对于官仓,数量居绝对多数,且对农民来说,也较为近便。清代俞森在《社仓考》中曾引明代张朝瑞《图书编·社仓议》云:“社仓之设,本以为一乡也。谷以义名,则当以义相先,斯为善俗。”李文海、夏明方、朱浒主编:《中国荒政书集成》,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1122页。一乡之谷,养一乡之民,社仓之制与村落成员资格相契合。

傅岩发“复社仓”之“条示”,云:“查县志并前案,各坊、都原有社仓二百七十四所,已经前任各给印簿,输贮业有成数,日久废弛,本县恐滋骚扰,姑不追求。今惟复仿前法,令各图领簿一本自执,徧告愿备米谷若干登簿,或运输社仓,或即存贮本家,听其所愿。本县惟取输备之数,并不差委盘验。”(明)傅岩撰,陈春秀校点,余国庆、诸伟奇审订:《歙纪》,第102页。傅岩所说的各坊、都原有社仓二百七十四所,正是万历年间坐落各都图的社仓数目,只是到傅岩知歙时,呈现了“日久废弛”的状态,故有“复社仓”之条示。而“本县惟取输备之数,并不差委盘验”,令各都图《复社仓》中,关于基层行政建制,有“图”“里”之称,说明在明代,所谓里甲制,亦可称为图甲制,并不像以往学者所说的图甲制在清代才出现。顾炎武引用明代《嘉定县志》,云:“‘图即里也。不曰里而曰图,以每里册籍首列一图,故名曰图。是矣。今俗作啚。谢少连作《歙志》,乃曰‘啚音鄙。”清代学者黄汝成又据此引赵宦光曰:“都鄙本作‘啚,俗误读‘图。”参见(清)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栾保群、吕宗力校点:《日知录集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495页。“复社仓”,也仅仅是“道德经济学”意义上的“劝谕”而已,县衙并无过多干预。而社仓作为基层社会救助的制度,如果没有官府的“劝谕”和督促,也往往“日久废弛”,无法保持延续性。

二、加收勒索与拖欠钱粮的制度困境

明万历《歙志》记载歙县赋役,曰:“邑额户口陆万贰千壹百叁拾壹户;田粮叁万壹千壹百壹拾石壹斗叁升捌合伍勺;人丁柒万贰千肆百贰拾捌丁,内除无粮里人丁贰百陆拾捌丁不征外,实丁柒万贰千壹百陆拾丁;里长贰百柒拾陆名。”又载:“夫歙粮银肆万余两,年有拖欠,征入不逾叁万。”(明)谢陛撰,张艳红等点校:《明万历·歙志》考卷三《志四·户赋·户赋议》,黄山书社2014年版,第44-45页。所谓“粮银肆万余两”,概为一条鞭法实施之后,针对田赋的条鞭征银,而不包括对里甲、均徭、驿传、民壮等“四差”的条编征银。梁方仲在论述明代一条鞭法的施行与之前的赋役制度的区别时指出,一条鞭法采取了同一的编派原则,取代了之前各项赋役的不同立法原则,但赋与役也只是实现了部分的合并。梁方仲:《明代一条鞭法的争论》,《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集遗》,广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89页。袁良义在探讨清代一条鞭法的历史连续性时,也认为“明一条鞭法没有也不可能将所有项目条款都编为一条,而是将一切项目条款都分别进行条鞭化,一切都在搞条编,不是一切都合而为一”。袁良义:《清一条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页。明一条鞭法的实施,还借机将征收之权由里排归县,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免除了里甲的徭役负担。时任知县张涛在“条鞭议”中,有如此论述:“照得条鞭之法,四海通行,惟歙不然,既曰征粮,又曰征条。派征之法分为二端,彼此混账,易为奸弊。且条编之法,一切征银在官,不用里长答应。有如歙征,里排终岁在官,故必画一有法,而里排庶可归农也。”条鞭法,并非歙县与他县独异,实是一条鞭法所规定的秋粮征收,独立于条编之外,仍征收粮米,这是贡赋体制的需要,故有征粮与征条之分别。而条鞭法在歙县的实施,并未解决胥吏勒索、里甲应役的现状,“法穷思通,条鞭例立,贪墨不便,名虽尊行,阴用里甲,民安所告?至歙征粮征条,分门别户,既非祖制,又非条鞭,取义不知所出,且甲年预征乙年,诡计渔猎,庾帑溪壑。征时佥派,里里纷纷,竟承役者,或无墙壁,而产仅中人之人,差解丝绢,酷如遣戍”。有鉴于此,张涛不免发出感叹:“征收无法,点役无法,解输无法,恶在其为民父母也?本县久蛰田间,比再领邑,颇习怨咨,力不从心,只有喟叹。概析户赋,并定征解,我思仁人,适获我心,则不无望于后之君子也。”(明)谢陛撰,张艳红等点校:《明万历·歙志》考卷三《志四·户赋·户赋议》,第45、44、44-45页。冥冥之中,所谓“后之君子”,可能就是傅岩。

实际上,明代赋役征收的基本体系是黄册制度和相应的图甲、都保制度。“凡攒造黄册,洪武十四年诏,天下府州县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数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首总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明)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卷二○《户部七·户口二·黄册》,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32页。栾成显在分析了大量明代黄册、鱼鳞图册的基础上,指出了这一赋役制度所带来的基层组织的复杂性,“在江南的许多地区,在建置以人户为主的黄册里甲的同时,又不得不保留鱼鳞图册制度所必须实行的以经界为主的都保制,二者既有某种交叉,又各自成为系统。因而形成了明代不少地方乡村基层建置的十分复杂的局面”。栾成显:《明代黄册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4-295页。而土地交易,又以黄册为依据。清代歙县环山人方世庹《新安竹枝词》有云:“田庐地亩寄山坳,黄册推粮柄独操,短狭斜长分字号,零星蜗角计厘豪。”(清)许承尧撰,李明回、彭超、张爱琴校点,诸伟奇审订:《歙事闲谭》,黄山书社2001年版,第208页。许承尧注曰:“总书名为黄册,编列千字文号,凡交易田地,非黄册推粮过户,不能成业。”(第208页)土地交易可能大量地发生在不同都保的民众之间,由此所造成的土地“插花”现象十分突出,这不能不对赋役征收造成困难,拖欠、诡寄、加收等现象在所难免。

崇祯年间的歙县知县傅岩,是否如张涛所期望的“后之君子”呢?其“寓抚字于催科”的统治艺术,是否解决了条鞭法实施中的种种弊端呢?傅岩知歙县时,“本县钱粮原额伍万有零,加增辽饷捌千陆佰余,遵照颁发,全书征收。置立拾柜,每柜置壹字号。将通县粮役贰佰柒拾捌人,每月贰拾人,分为贰班,以司收守粮等。照依颁发法马较准,听花户自秤、自封投柜,粮役止司登记,毋容高下。仍悬锣柜上,如有多索,听纳户鸣禀,以绝加耗”。(明)傅岩撰,陈春秀校点,余国庆、诸伟奇审订:《歙纪》,第52页。“粮役贰佰柒拾捌人”,与万历间的“里长贰百柒拾陆名”大致相当,里长仍在钱粮征收中应役,只是令民“自封投柜”,粮役“止司登记”而已。为了杜绝胥吏和粮役加收勒索,傅岩查办了朱明、吴万老、张阔等私收加索的粮役,惩究示禁。这也从一个侧面看出,加收勒索现象即使是在“自封投柜”的情境下仍然存在。这正是明代里甲制度本身的制度困境造成的,正如日本学者岩井茂树所说,“里甲制役、杂役由固定的代行制确定下来,就构成了胥吏、衙役组成的末端行政的承包体制的一环”。[日]岩井茂树:《赋役负担团体的里甲与村》,[日]森正夫等编,周绍泉、栾成显等译:《明清时代史的基本问题》,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81页。因此,“自封投柜”情境下的加收勒索,也就可以在制度史的意义上得以理解。

相较于加收勒索,包揽钱粮也存在弊端。傅岩出条示“禁揽代以绝侵渔”,“歙民逐末外寓者多,至于名阀绅士,不能躬亲户役,势不能不委之户丁,致被奸玩族属或保歇市棍积年蠹役,攬充现年,花户付之代纳,一入其手,或指雇代比责,或捏使费花销,输纳无几,而半已饱蝇吮之腹矣。合行禁革,凡充现年,俱要勤谨诚实户丁以应征比。如有仍前包揽代替以图侵欺者,重责。枷号申究,仍罪正身”。(明)傅岩撰,陈春秀校点,余国庆、诸伟奇审订:《歙纪》,第85页。

拖欠乃粮银征收中的痼疾,彼时歙县钱粮较万历年间有所增加,征收压力可能更大。为避免拖欠,傅岩设计了“立比单以实完欠”“增连票以便查封”两项具体制度,目的在于避免纳户拖欠、粮里胥吏加收勒索。又实施“核旧欠以限带征”“行奖赏以示劝惩”(明)傅岩撰,陈春秀校点,余国庆、诸伟奇审订:《歙纪》,第86页。的具体措施,恩威并施,以解决拖欠顽疾。

关于纳粮当差,明太祖钦定《教民榜文》将民众拖欠钱粮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官吏的贪赃枉法,“

自古民人纳粮当差,本以永安。近年以来,有司不才,官吏不能教民为善,惟务贪赃于纳粮当差之际,往往接受宽限钱钞,放富差贫,致令愚民仿效,合纳粮不肯依期送纳,虚卖实收;本分差役,不肯趋事赴工。

今后民人凡遇纳粮当差,不许买求官府,该纳税粮,依期送纳,本等差役即便应当,若本等税粮已纳,差役已当,其官吏、粮里人等,重行科敛差使者,许受害之家,会集多人,绑缚赴京,治以重罪”。明太祖钦定:《教民榜文》,一凡藏书馆文献编委会编:《古代乡约及乡治法律文献十种》第一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6页。傅岩所实行的上述恩威并施的制度和措施,是将粮里差役加收勒索放在了治理粮银拖欠的首要地位,这对百姓或纳户而言,抑或谓之“寓抚字于催科”。

三、保甲:官治抑或乡治

在明清赋役制度的研究中,一般认为,清雍正乾隆年间推行顺庄法,摧毁了里甲组织,完成了里甲制向保甲制的转变。袁良义:《清一条鞭法》,第57页。而实际上,保甲制度在明代已经建立了,只不过明代保甲不承担赋役征收的职责,仅具治安职能。参见黄志繁:《乡约与保甲:以明代赣南为中心的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2期。傅岩在《修备赘言》中,将保甲制的建立与地方治安“练乡勇”密切联系起来,阐明“严保甲”在地方治理体系中的意义:“国家设立乡约、保甲,此乃圣祖寓兵于农……以新安礼仪之邦,再加武勇整饬,岂不是天下第一好处!”(明)傅岩撰,陈春秀校点,余国庆、诸伟奇审订:《歙纪》,第47页。傅岩还从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等方面,苦口婆心地宣扬“修武备”的好处,显然是将保甲制与教化乡里结合起来。

在傅岩的行政实践中,保甲和乡约的治安、教化功能也是相互融合的,且保甲成为基本的制度框架。“严行保甲。拾家为甲,拾甲为保,择材能诚实者为长甲,置牌架器械,遇盗鸣锣,传知救捕。平日逐户挨查赌博非为,呈首究治。其无籍流棍,技术流娼,游食僧道,严行驱逐,地方宁谧”。而乡约制度,也通过保甲制得以实行,“宣讲圣谕,稽察善恶,为化民成俗首务。翻刻乡约全书,附以修备赘言,遍给各乡于保甲。乡兵讲武之法,兼行农隙,每月定期举行,询报善恶”。(明)傅岩撰,陈春秀校点,余国庆、诸伟奇审订:《歙记》,第55页。保甲制治安职能的体现,在于防盗贼、查赌博、驱流民,这与保甲“询报善恶”的制度密不可分;乡约宣讲又为此提供意识形态支持。

而练乡勇,则为保甲治安提供人力、武力支持,也成为保甲制的重要内涵。“

流寇之乱,起于西北,蔓扰中原。长江天堑,新安固无他虞。第伏莽之奸,伺隙叵测,固圉之备,岂容缓图。为今日计,惟乡自为守,人自为力,舍练乡勇,无他策矣。已经申严保甲出示,去后四乡远未见举行。

除置簿徧告乡绅,听自令丁壮预备外,合再徧示在城在乡各保甲内精壮人丁,自相劝勉,推举大村镇一、二百人,小村镇数十人,或附近联络共百余人,多寡各听其便,十人中举一人为什长,百人立一人为团长。长百夫即武科庠士。异途有识略者,皆可自任。或极大镇有数百,则立一乡总;或借重本乡缙绅自允约束者,听之巡司,信地则责之。巡司各令自认器械,农隙之日,随便习学武艺,团聚操练。有事传呼共应,人人皆兵;无事则有备安居,家家乐业。惟不可擅科敛以启骚扰之端,籍群聚为争斗之渐,则非本县立法之意。三尺无贳,惟各镇各巡司、约里、保长一乡总具一册,开名呈递,以凭本县单舆验阅赏劝”。(明)傅岩撰,陈春秀校点,余国庆、诸伟奇审订:《歙纪》,第87-88页。“什”“团”的乡勇组织,依托于保甲;超出保甲范围的大镇,乡勇数百,还要设立“乡总”,依靠地方士绅,并由巡检司监督。

县城的日常守卫,即保甲派役,傅岩为此发出“示谕”,“照得流氛孔棘,歙惟居万山之内,有险可恃,然图事宜预。本县去年已增再三谕尔民,就保甲中自派城守,富者出财,贫者出力,无事各安生业,有警呼之即应……令尔民归咎守土之吏,平日全不讲求也”。(明)傅岩撰,陈春秀校点,余国庆、诸伟奇审订:《歙纪》,第88-89页。因“城守”是一种徭役,虽言明“就保甲中自派城守,富者出财,贫者出力”,但在实际的运作中,还是依托于乡约、坊里的基层组织。

至于边界的治安,则设置巡检司,派弓兵把守,并与保甲的日常防卫相结合,“老竹岭地方与绩溪、昌化交界,设立巡司、弓兵把守,又设哨兵相为犄角,若使稽察严明,奸宄自难藏伏。近来官兵怠玩成风,奸民窝藏勾引,致有失事,殊非法纪。合行示谕巡司会同哨官,严督各兵并里保、甲长人等,务各严行巡缉,遇有盗贼,协同擒捕”。(明)傅岩撰,陈春秀校点,余国庆、诸伟奇审订:《歙纪》,第109页。老竹岭巡检司的设立,多有赖里甲制度方得运行。而另两处巡检司的设立,则得益于地方士绅、民众鼎力支持。“县境四塞,东南水陆通浙省,有街口、王干两巡司扼其要,严督弓兵巡缉查比,各有责成……前委巡哨官统操弓兵守之,因无栖息关隘,难以屯守。乃亲诣相度,并西北乌泥岭樵径亦为间道,乃集诸乡绅士民会议,捐资叁佰金,倡工于岭半各建关门,置膳石仓,修备火器。绅士翕然捐助,工用告成,以固锁钥”。(明)傅岩撰,陈春秀校点,余国庆、诸伟奇审订:《歙纪》,第53页。在街口、王干、老竹岭等三处设立巡检司,是为县以下的官方机构;箬岭、乌泥岭虽由巡哨官统操弓兵守卫,但建设关门,也依靠地方绅士捐资相助,方得告成。

徽州有“打行”之恶俗,也在修武备的治理范围。傅岩到任,严惩了红袴、棒槌、斧头等“打行”会,“看得徽俗喇棍打行,诸恶少立红袴、棒槌、斧头等会,聚集凶强,闻风打诈窝盗,凌虚武断,城市鄉村皆受其害,故有太保、天罡之称,其实同伙也”。(明)傅岩撰,陈春秀校点,余国庆、诸伟奇审订:《歙纪》,第66-67页。前述保甲“询报善恶”的情报职能,对于官府掌握“打行”诸会及诸首的恶行,是至关重要的。如“打行”之类的“十恶”,尚能通过修武备,使恶人从善,“毋作非为”,纳入风俗礼教的统治秩序,从而“饬武备于文事”。

保甲派役要依赖地方士绅,甚至巡检司的建置,也要和保甲制度结合起来,并赖民力和士绅的支持。因此,保甲制度究竟是官治抑或民治,已经无法做二元化的分解了。正如卜正民(Timothy Brook)对明代里甲和保甲制度所做的分析,这些乡治单位“加强了国家控制及社会控制之间的弹性,每一个里长、甲长既是国家权力的代理人,也是地方利益的代表”。[加]卜正民著,陈时龙译:《明代的社会与国家》,黄山书社2009年版,第65页。傅岩也只能在这样的制度空间中来推行其“严保甲”的统治实践。

四、乡约、科举与“化民成俗”

乡约和保甲“善恶询报”的制度功能,还可以通过礼教的民俗化参见刘永华:《礼仪下乡——明代以降闽西四保的礼仪变革与社会转型》,三联书店2019年版,第11页。加以贯彻。家族伦理,是连接正统礼教与民间习俗的意识形态黏合剂。徽州“家多故旧,自六朝唐宋以来,千百年世系比比皆是。重宗谊,修世好,村落家构祖祠,岁时合族以祭。贫民亦安土怀生,虽单寒亦不肯卖子流庸。婚配论门户,重别臧获之等,即其人盛赀富厚行作吏者,终不得列于辈流。苟稍紊主仆之分,始则一人争之,一族争之,既而通国争之,不直不已。牧民者,宜随其俗。力持风化,倘以他郡宽政施之,则政治虽如龚、黄、鲁、卓,而舆论沸腾,余无足矣”。这是清代乾隆年间歙县江村人江登云在《橙阳散志》所附《歙风俗礼教考》中对徽州风俗礼教的描述,也因此对于“牧民者”提出忠告,即应“宜随其俗”。而民俗,又深受正统礼教的影响,“官司典制,秩祀仪文,郡邑悉遵会典。而一乡一族日用之常,则各沿其俗,丧祭大都守文公家礼,小有异同”。(清)许承尧撰,李明回、彭超、张爱琴校点,诸伟奇审订:《歙事闲谭》,第605页。

傅岩在推行乡约制度时,认为“稽察善恶,乃化民成俗首务”,遂大力旌表孝子和节妇,“举有割肝孝子王之卿,节妇程氏、汪氏、吴氏、蒋氏、李氏陆名口,旌奖以广风劝”。傅岩所列节妇,基本上都是生员遗孀,这也从一个侧面看出,兴儒学、书院,对于“化民成俗”所具有的倡导示范意义。傅岩任内,“本县儒学、圣殿及紫阳书院、朱子祠,日久颓坏,捐资壹佰两,为倡师生乐助,修葺完整,以崇祀典”。(明)傅岩撰,陈春秀校点,余国庆、诸伟奇审订:《歙纪》,第55页。

儒童作为歙县儒学的主要群体,作为绅士等级的后备军,却需要正统礼教和制度的训导。傅岩对士风的基本评价是“士风日靡。自季考外,每月立会课艺,悉心评骘。诸士向风,问业旅进,皆在宾馆延接,禁毋庭谒,以杜干请”。(明)傅岩撰,陈春秀校点,余国庆、诸伟奇审订:《歙纪》,第55页。为此,傅岩出“条示”规训参加季考和岁考的儒童,“因诸生以及儒童,则生员列坐堂上,儒童列坐两廊,礼也。乃儒童之桌塞满厅事,将坐诸生于何地乎?且闻午刻领供之态甚于诸生。以奏艺之场,而为残毁器物、蹴踏粒米之事,殊为此考惜之。本县先期与儒童约:不得犬牙于青衿,不得螗臂于白粲。

至于一桌一凳,皆系官物,备办者甚苦,且其质不坚,触之稍重,应手而破。倘争夺风高,赔偿尔自任之。

本县谆谆如此,勿令紫阳礼义之乡,有如髦之忧也”。同时傅岩又以恩威并施的语气训导参加岁考的儒童,使他们接受季考儒童不修边幅、不讲礼仪的教训,“歙之称雄江左,不独以才也。大儒梓里,被服礼教久矣……本县劝谕诸童,即暂尔圆冠青服,亦不为亵体。此正去故就新,欲变青青子佩之象也。如再仍陋态,本县何敢饶舌取憎以博妄自尊大之诮?惟有查名不录”。(明)傅岩撰,陈春秀校点,余国庆、诸伟奇审订:《歙纪》,第103页。

而对于岁考发案(张榜)时儒童对抗官府的喧嚣示威,傅岩就不再是循循善诱的姿态,而是严加训斥,甚至不惜以刑罚相威胁,“嗟尔诸童,每逢康了,辄怨主司,缠想重来,已淹岁月。非缘尘务经心,即坐懒情入骨,于本县乎何尤。其静听嗣音,如仍为绕署之呼,当受教刑之朴。方今脱巾攮臂之风,耻出考亭之里也”。(明)傅岩撰,陈春秀校点,余国庆、诸伟奇审订:《歙纪》,第105頁。傅岩甚至将儒童的这一群体行为称为“恶俗”,这对于正统礼教的“化民成俗”来说显然是不可接受的,需要严厉整肃和打击。

所谓“化民成俗”中的风俗,必须符合礼教的正统化,要纳入官府对基层秩序的控制之中。傅岩曾发“示禁”,对于夜戏和赛会加以禁止。“徽俗最喜搭台观戏,此皆轻薄游闲子弟,假神会为名,科敛自肥,及窥看妇女,骗索酒食。因而打行、赌贼乘机生事,甚可怜者,或奸或盗……出殡搬演,尤属非礼。如有故违者,本县访出,定将该图里、保甲之人,重责枷示”。(明)傅岩撰,陈春秀校点,余国庆、诸伟奇审订:《歙纪》,第107页。夜戏主要在庙会时举行,甚至丧葬仪式也请戏班,傅岩认为“尤属非礼”,不合朱子家礼慎终追远之本意。

与夜戏相关,赛会也在当禁之列,“徽俗竞赛神会,因而聚集游手、打行、凶强、恶棍,不以无事为福,惟以有事为荣……为此预行晓谕:今四月八日不许赛会扮戏,致生事端。如城乡有犯者,本县访知,定将恶棍剪除,会首究罪,坊里、保甲人等,一体连坐”。(明)傅岩撰,陈春秀校点,余国庆、诸伟奇审订:《歙纪》,第108页。

傅岩禁夜戏、赛会这一“化民成俗”的举措,是和保甲制度“善恶询报”结合起来的,甚至不惜采取连坐惩罚措施。但实际效果如何呢?直至民国时期,歙县乃至徽州全境祭祀汪公仍然相沿成俗,民国《歙县志》载,“邑人敝俗,迎神赛会,岁糜巨资,自明已然,至今未艾”。石国柱修,许承尧纂:《歙县志》卷一《舆地志·风土》,民国二十六年(1937)铅印本,第40页。赛会之风,屡禁不止也。

关于旌表孝子、节妇的“化民成俗”,官府和民间会在正统化观念中保持行为的一致性;而赛会,比如汪公的地域崇拜,也符合朝廷和官府正统化的标准,并且已经纳入礼部祀典,而要在实践上对其加以禁止,仅仅是动用保甲连坐制度,显然是无法达到“化民成俗”的目的。“化民成俗”,实际上就是王朝国家的正统礼仪地方化的历史过程,正如科大卫(David Faure)在研究珠江三角洲自宋代至清中叶的国家认同时所说,“礼仪改革是权力交替理性化的表现,地方社会依靠接受以中央为核心的士人政权以延续自身的发展”。科大卫著,曾宪冠译,李子归、陈博翼校:《明清社会和礼仪》,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22页。地方官在利用乡约和科举制度进行“化民成俗”的实践时,必须面对地方士绅和普通民众的主体性,甚至乡约和科举制度的推行,也是一个地方化的历史过程。

结 论

傅岩知歙县五年,被举为“循良”,在民食保障、赋役催科、武备治安、化民成俗等方面,的确也取得了一定的政绩,这在明末大厦将倾之际,已属难能可贵。但是,研究其为政实践和统治艺术,并不是对其个人的道德评价,而是要探究明王朝国家的统治秩序和治理实践。正如黄仁宇对海瑞的评价,“海瑞充分重视法律的作用并且执法不阿,但是作为一个在圣经贤传培养下成长的文官,他又始终重视伦理道德的指导作用……海瑞的一生经历,就是这种制度的产物。其结果是,个人道德之长,仍不能补救组织和技术之短”。黄仁宇:《万历十五年》,第139页。王朝典章制度在地方行政的实践,自然离不开地方官的个人能力和道德素养,但是,地方官为政实践的关键,在于能否实现王朝国家制度与地方社会的文化契合。傅岩的循吏形象,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王朝国家的统治秩序,也无法挽明王朝大厦之将倾。

傅岩的为政理念,还是坚持明王朝意识形态的正统化,甚至要从明太祖那里寻找统治的智慧和制度渊源。“明王朝甚至比帝国早期几个典型的王朝更加企图使政权的运转正规化,使官员的行为整齐划一,以便纠正像明初诸帝认为的几个异族王朝所强加给中原的那种目无法纪、贪污腐化的寙政。总而言之,不管它是好是坏,明初的国家力图给官民的公私行为定出一个统一的意识形态的基础,以此巩固其政权。后来由此产生的‘经过修正的新儒家精神气质在许多方面都是明代的新成就,而且它对日后的政治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牟复礼:《导言》,[美]牟复礼、[英]崔瑞德编,张书生等译:《剑桥中国明代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页。无论是赋役催科的贡赋经济,还是“化民成俗”的意识形态控制,傅岩都是从明王朝的正统化秩序出发,而付诸相应的统治和治理实践。其成效,端视王朝典章制度、意识形态与民间社会的契合程度。赈灾和水利兴修,赋役制度中里甲与保甲、乡约的结合,是与乡村社会宗族制度相一致的,还能得到较有成效的推行;对儒童群体事件的打击,也是建立在科举制度的社会需求之上的。而相对来说,王朝的正统祀典并不排斥汪公信仰这样符合王朝正统化的地方崇拜,民间也趋之若鹜,在实践上强行禁止与之相关的夜戏和赛会,自然是要归于失败的。正如萧公权所说,“帝国控制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统治者及所有被统治者之间利益分歧的全面汇流,而不是控制的工具或技巧”。萧公权著,张皓、张升译:《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版,第598页。

王朝国家地方治理的有效性,可以归结为“节省治理”的实践逻辑。在地方治理中,大一统的皇权政治却表现为家族主义和泛家族主义及与之相应的“节省治理”。赋役制度的纳税单位“户”实际是家族。“包揽”的经纪行为,在某种意义上是为州县官分忧;大宗族发展虽为朝廷和官府所忌惮,但是家族伦理观却是朝廷通过理学正统化所大力提倡的,义庄和祠堂对于本族成员的救助,对于“州县官的银两”也是一种节省;社仓、书院的修建和运营,地方水利的开展,既建立在泛家族主义的乡里观念基础上,又得到家族主义网络的支撑,地方善举的这种“节省治理”,实际上是王朝国家贡赋体制的体现;民间宗教会社,在基层治理上,也承担了地方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总之,中国古代地方治理传统,可以归结为“王朝国家的节省治理”。傅岩在劝农、水利、赈灾、催科、社仓、书院建设等方面,某种程度上比较高效地实现了王朝国家的“节省治理”;但在民间宗教和会社的治理上,禁夜戏、赛会,则在某种意义上是失败的,没有使得王朝国家的正统化控制与民间社会实现文化契合,故未能实现王朝国家的“节省治理”。当然,傅岩对夜戏、赛会的“示禁”,也许只是具文,根本就没有转化为官府的地方治理实践。

本文是在王朝国家的控制秩序中理解节省治理,而不同于前文黄宗智所说的“集权主义的简约治理”。“集权主义”可能无法完全呈现王朝国家的统治形态。

傅岩作为地方官,在特定的制度框架内,其为政空间实际上是相当有限的。尤其是在明王朝处于即将覆亡的危机情境下,贡赋经济的榨取性大大提高了,相应地,民众甚至儒生的反抗也更加突出。赖惠敏对明代赋役制度的研究表明,“赋役改革结果不但增加国家税收,另外对人民课税亦能顾及公平原则。然而政府所证实的只在增加税收方面,忽视税制稳定;所以明末为筹饷,首先加派田赋,从万历到崇祯的数次加派和搜刮破坏改革的基本精神”,而“加派军饷,改变了田赋的税率,透支地方经费,破坏一条鞭法赋役改革的精神,导致各地乱事迭起”。赖惠敏:《明代南直隶赋役制度的研究》,台湾大学出版委员会1983年版,第183、186页。“被举循良”的傅岩在歙县的统治,也正是这一王朝危机的体现。从这一意义上看,王朝国家的“节省治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王朝国家的统治危机,相反,其可能是造成王朝国家统治危机的制度根源。

责任编辑:孙久龙

猜你喜欢

歙县
徽港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探索
歙县香榧生产现状与产业发展对策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思考
歙县中溪村建国初年民事纠纷成因探究
基于SWOT分析法的歙县旅游发展研究
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歙县推广烟菜连作模式成效及做法
歙县乡镇林业站管理现状与发展思路
春黄瓜→夏莴笋→冬莴笋栽培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