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激励:理论分析与制度完善
2021-11-19范卫红王廷兴
中国人事科学 2021年10期
□ 范卫红 王廷兴
一、问题的产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的现实需求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联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中介组织,所从事的业务与就业息息相关。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称谓及定义上,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爱尔兰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立法中有着基本趋同的表述,多采用就业机构(employment agency)与私营就业机构(private employment agency,PrEA)等称呼。[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区别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关键在于经营性,即所从事的人力资源服务具有营利目的。2018年施行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概括为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随着经济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涵盖面日益拓展,已由传统的求职招聘、中介服务转向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与人力资源网络服务等服务业态。[2]因此,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定义为:依法成立并以营利为目的,在从事传统的职业介绍与招聘中介服务的同时,不断优化自身服务能力,提供咨询顾问、职业培训、劳务派遣、高级人才寻访等新兴人力资源服务在内的中介服务机构。
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呈现出从限制到开放的过程,即由最初的禁止进入市场到逐步放宽限制再到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最终形成了目前的多元化态势。[3]纵观我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历程,两者虽各有特定的历史背景,但路径无二。1978年以前,我国经济体制采取计划经济模式,工作岗位由国家统政法规层面确立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具有公共性质的就业服务机构并轨的人力资源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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