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公转私”的刑法治理研究
2021-11-19李仲民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银行
李仲民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非法“公转私”作为一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的现象,属于刑法中典型的行政犯。对非法“公转私”行为的规制,肇始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其后才上升到刑法层面。在刑法层面对其进行规制,前期是按照共同犯罪和下游犯罪进行惩处的,后期才进行独立成罪规制的,即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在我国《刑法》第225条第三项中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规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对非法“公转私”行为的定罪量刑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然而,对该行为的刑法治理还存在认定上的难题和系统协调上的不足,需要加以解决。
一、非法“公转私”的内涵及危害
(一)非法“公转私”内涵解读及厘定
何为非法“公转私”,在金融学界和法学界,均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理论研究中,关于“公转私”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转私”是指通过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由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的转账业务。(1)黄华:《关注“公转私”网上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载《时代金融》2018年第18期,第71页。
第二种观点认为,银行“公转私”业务,是指资金由公司账户直接转汇到私人账户。(2)刘士龙:《银行“公转私”业务的洗钱风险对策》,载《第一财经日报》2019年11月27日,第A07版。
第三种观点认为,“公转私”是指将资金从对公账户非法转到对私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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