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为政府”视角下土地出让收入优先支农的实践探索、操作困境及政策路径
2021-11-17刘俊杰朱新华张培风
农村金融研究 2021年8期
◎刘俊杰 朱新华 张培风
引言
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土地增值收益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城,有力推动了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但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持比例偏低、作用发挥不够。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力图从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五个方面实现乡村的全面振兴。为此,中央高度重视建立稳定可靠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资金来源。但有学者指出,尽管各地探索建立了金融、财政、资本引导等相关配套措施,资金的缺乏仍然是当前乡村振兴战略面临的主要困境之一。“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是新结构经济学理论中有效配置资源的两种必要方式。由于长期的土地增值收益“取之于农、用之于城”政策倾向和乡村振兴的公共属性,导致单纯通过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向乡村配置资金,也即乡村振兴的公共属性导致了以市场机制配置乡村振兴资源方式的失灵。如何在乡村振兴中充分发挥“有为政府”的作用,破解资金来源困境成为学界和政界共同探讨的热点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把土地增值收益更多用于“三农”,解决土地增值收益长期“取之于农、用之于城”和乡村振兴资金缺乏的问题,这对于在乡村振兴中发挥“有为政府”的作用指明了方向。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是建立健全乡村振兴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引导资源要素向乡村流动、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的重大改革调整,是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要求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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