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机制实证研究
——以A市两级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案件为样本
2021-11-17孙长永田文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孙长永,田文军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一、引言
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立法者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做出了一系列特殊的制度安排,其中新增的两个条文对刑事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是第176条第2款,该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这一规定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繁简分流的目的出发,明确将提出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提起公诉时的一项法定义务,提高了对检察机关履行公诉职能的程序要求。二是第201条,根据该条规定,除五种例外情形外,“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即使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也只有在检察机关拒绝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时才能“依法判决”。这一规定明确了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一般应当采纳”原则,通称“量刑建议的拘束力条款”。据立法者解释,这一规定“是对认罪认罚案件在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的重要体现”,它为司法机关鼓励和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提供了程序保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对认罪认罚产生的法律效果形成直观的预期,促使其认罪服判,从而增强量刑建议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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