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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的价值、导向及其进路

2021-11-15赵新潮

社会观察 2021年10期
关键词:法律研究

文/赵新潮

(作者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摘自《安徽史学》2021年第3期)

法律社会史是一门融合法学、社会学与历史学的交叉学科,法律社会史的研究成果虽然层出不穷,但与现实联系更为紧密、更能满足“经世致用”现实关怀的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的研究基本仍处于被忽视的地位。实际上,当代法律社会史无论是从法律社会史学科建设来看,还是从当代中国史学科建设而言,均意义重大,值得深入开展研究。

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的研究价值及意义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尤其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等都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与之相呼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无到有,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基于此,梳理当代中国法律与社会变迁的过程,分析当代中国历史上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探求当代中国法律与社会演变的历史规律,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并相应确立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范式,无疑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探讨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可以更加全面地认识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演变,进一步深化当代中国社会史的研究

在法律社会史研究中,考察较为具体的问题固然重要,关注宏观上的历史发展变化也不可忽视。现有的法律社会史研究多是“共时性”的,缺乏“历时性”的长时段历史演变视野。其实,作为法律史与社会史的结合,法律社会史研究中应该更加重视法律与社会互动的变迁,更应突出长时段动态历史演变的视野。就当代中国社会的动态发展演变而言,新中国成立70余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们的社会生活与法律制度都发生了沧桑巨变,并动态地嵌入到从艰难探索到改革开放,再到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发展进程之中。这一跌宕起伏的法制建设在社会大变革的不同时期,均表现出了特有的思想特征和精神内涵。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所要研究的就是这个长时段内法律演变的社会根源,以及不断演变的法律制度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效果及其规律性。

(二)探讨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可以通过挖掘当代法律发展传统,更好地认识现实社会问题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国移植了大量的国外法律,却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自身的法律传统。对此,黄宗智指出,今后的重点应该是借助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现代革命传统,以及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和补充移植来的法律的缺陷。换言之,通过挖掘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传统,确立更适合当今中国社会实际的法治模式,才能保证社会变迁沿着合理的向度发展。实际上,黄宗智提出的命题,当代法律社会史的研究正好可以完成。简要而言,当代法律社会史,以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在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律与社会进行互动研究时,通过关注当代历史中法律制度在社会上实际运行效果的解读,尽可能清晰地描绘出“行动中的法律”与社会契合发展的动态修订轨迹,进而揭示法律发展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历史规律,助力时下之法律人深刻认识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以及未来中国法律发展完善的着眼点和可能路向。

(三)探讨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可为当下各部门法学提供丰厚历史底蕴与全新研究视角

与中国古代、近代法律社会史相比,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与现代法学有着更多的共融性,用现行的法学理论、主流的法学知识体系去对接当代法律社会史相关问题的研究,违和感更小。而对于各部门法的研究来说,通过对当代法律与社会变迁的梳理和分析,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法律条文的嬗变过程及不同时期不同法律规定产生的社会实效,同时通过对各部门法历史上与社会互动情况的了解,能够对部门法的前世今生有更为深刻的体认,从而为部门法研究提供更丰厚的历史底蕴。另外,以法律社会史的研究路径对当代法律社会问题进行分析,较之过去单纯的制度演进梳理来说,更能培养法学研究者借助法社会学思维分析法律与诸多社会因素交错互动的能力,使研究者更能在错综复杂的现实环境中“综合考量法律在当代社会中的作用及限度,而不仅仅囿于法律自身的内部结构中来思考问题”。这给当下各部门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全新的研究视角与路径。

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的导向与观照

关于中国法律社会史的研究,很多学者做过认真梳理和反思,提出了很多极具启发性的意见和建议。然而,中国法律社会史尤其是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仍处于开拓阶段,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

其一,要有理论的关怀,做有助于学科成长的创见性法律社会史研究。一个学科乃至一个学术领域的开拓与发展,首要的是要对该学科或领域进行一个较为清晰的界定,使得相关研究有一个明晰的界限,只有如此才会更有利于该学科或领域的发展和完善。作为法律社会史一个时段的当代法律社会史同样如此。实际上,在法律社会史的概念问题上,早已有过一些讨论,而且不同学者对法律社会史概念的界定在内涵外延、研究重点等方面并未达成统一的意见。然而,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学界有关法律社会史的概念争议,也正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社会史学科相关理论建设的重视。当然,一个学科或领域的理论关怀要宽广得多,诸如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学科定位等等,都应考虑在内,而在这些方面,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需要走的路依然很远。

其二,要有通史的关怀,做有历史拉伸感的法律社会史研究。法律社会史的研究,应该是连古通今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然成立70多年后的今天,我们理应突破1949年的时间下限,将当代法律社会史提上研究日程,拉伸法律社会史研究的长度,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在具体研究中,还应拉长研究对象的时间段,对长时间的演变规律和趋势进行追溯,避免仅停留在某个短期时段,以此探寻法律与社会演变的真实关系及规律,防止以偏概全。实际上,在中国社会史研究的整体发展历程中,也是古代社会史和近代社会史研究先行,当代社会史最初也处于社会史研究者视野之外。当前,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之于中国古代、近代法律社会史的关系与当年中国当代社会史之于中国古代、近代社会史的关系极为相似。在古代、近代法律社会史得到较大发展的今天,是时候将当代法律社会史提上研究日程了,而这本身也是法律社会史研究总体发展中的应有之义。

其三,要有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做“务实”性的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当代法律社会史与古代、近代法律社会史一个很大的不同就在于,历史与现实往往交织在一起,研究当代法律社会史问题,既需要关注现实社会问题,又需要考察法律制度因应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时代之变。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很多社会生活和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已不仅仅是法律制度、法律条文本身的问题,而是这些制度、条文如何在人们日常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发生变化,又如何在日常生活影响(包括传统习惯反弹)下作出相应调整的问题。基于此,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与社会互动、变迁的历史,总结经验、探寻规律,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智慧资源,系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重要的立身之本。所以,“在开阔的国际学术视野中,以中国问题为本位来研究,尽可能贴近中国的现实,贴近生活中的法律”,应成为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的主要方法之一。

其四,要重视研究资料的挖掘,做真实的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重视资料的挖掘、整理和利用,是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的共性特点。但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所倚重的材料,与古代、近代相比,侧重点有很大不同。比如,司法诉讼档案对于法律社会史研究的史料价值毋庸置疑,但当代司法诉讼档案一般是封闭管理,研究者很难通过正常渠道获取档案信息。因此,在研究资料的选取上,绝不能局限于已公开的裁判文书,还要充分利用对外开放的馆藏档案、志书、文献汇编等资料,尤其需要通过田野调查的方法收集和整理散失民间的珍贵资料。此外,依托大数据技术对近年来法律与社会实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也是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可以采用的重要的史料挖掘、收集方法。

当然,法律社会史研究要想深入进去,除了自身的学科理论建构以外,还要与不同时代法制思想(法治思想)的研究相结合。这也提示我们,在开展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时,一定要注意做“瞻前顾后”的工作,既要考察前后相继的赓续性,也要比较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不同时代的转型和变化体现在哪里。唯有如此,我们的法律社会史研究才是鲜活的、生动的,其研究意义才会更加凸显。

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的可能进路

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的研究范围包括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制建设的整体状况,各部门法的发展演变及其与社会间的交错互动关系。由此可知,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一个可行的研究进路就是按照现行社会能够与法律产生关联的组成部分进而分门别类开展研究。

(一)当代法律与社会结构

自法律社会史研究之初,法律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问题就一直备受学界重视。传统中国最基本的社会结构是宗法结构,封建等级制度和宗法精神是其社会结构的重要特征。当代社会较之传统社会而言,在社会结构方面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包括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分工结构、收入结构、消费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以及作为核心要素的社会阶层结构等,都与过去截然不同。以社会阶层为例,作为社会结构中的一个子概念,按照有关学者的界定,它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社会等多种原因而形成的,在社会的层次结构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群体。社会阶层不同,经济状况、生活方式及利益认同迥异,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的态度也有较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范在不同社会阶层的实际运作效果自然也会有所不同。这提醒我们,通过社会阶层的多元分析视角(如性别、年龄、职业、教育程度等),可以解读不同时期各阶层与法律的关系,亦能总结社会阶层变化、法律制度变迁的原因和规律。

(二)当代法律与社会生活

中国法律的运行与发展变革无不受到社会生活的影响,并在不断调整与社会生活的关系中主动或被动地适应于时代,应用于社会。当然,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也在法律规范的调整中不断与时代合拍,敬畏法律、遵从规则与法律制度的意识日益提升,使得法律的社会功能越发彰显。与此同时,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习俗更是与法律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甚至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与法律长期共存,并“相互转化和彼此映射”。不过,因社会生活变迁而打破旧习俗并确立新习俗和新秩序的过程,往往也是法律制度因应时代需求而变革的过程。所以,探讨当代法律与社会生活,必须兼顾动态与静态,尤其要充分运用动态变化的观察视角,以弥补“偏向当前的横切面,忽视其历史背景和动向”的缺陷。诸如此类,自然也成为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当代法律与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的产生,来源于功能群体的出现以及群体正规化的趋势,其是人类主动适应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的结果。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体制和社会领域的深刻变动,各种新的社会力量不断涌现,社会的自主性程度大大提高,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其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作用日益突出。不同的社会组织代表不同利益群体,以表达意愿、维护权益、参与治理、协调互动、彼此博弈,促进法律以及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和国家对社会组织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较为欠缺到相对完善的过程,正积极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因此,法律与社会组织发展互动的过程也是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的重要内容。

(四)当代法律与社会心态

社会心态是人们对自身及现实社会所持有的较普遍的社会态度、情绪情感体验及意向等心理状态。社会心态的整体取向决定着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态度。社会公众认同法律、信仰法律,法治社会才能得以真正实现。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的急剧变化引起了社会心态的巨大变化,人们在观念上对于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和伴随而来的各种挑战存在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心理状态,包括社会成员的态度、观念、意志等。不同的社会心态会极大地影响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态度。基于此,研究当代中国法律与社会心态发展变化的过程,分析法律与社会心态的互动影响,对于促进法律更为积极地反映并引导公众社会心态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当代法律与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一种理论和实践,其与此前阶段历史和社会发展中所取得的治理经验密切相关,并体现为前后相继的赓续关系。从当代来看,我国的社会治理与当代中国的法律建设是紧密相连的。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面对层出不穷的各种新问题,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在社会治理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并制定了一系列应对新问题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此相对应,以不断更新和完善的各种法律法规制度为基础的社会治理体系逐渐得以构建,社会转型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不断得到系统治理。当然,历史阶段不同,治理对象也有所差别。由此而言,从当代法律与社会治理视域开展法律社会史研究不失为一个观察当代中国社会演进的良好视角。

当然,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研究的内容并不限于以上所讲,凡是社会史中有与法律交叉之处皆在法律社会史研究之列。同时,作为跨学科交叉研究,当代法律社会史应充分借鉴社会史和法社会学等学科的优秀研究成果,开拓研究视野,丰富选题内容,如此才能最终呈现一幅形象生动的当代中国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动态图景。

余论

中国当代法律社会史是一个可以多视角审视、多层次观察、多领域延展的拓荒性研究命题,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但由于种种原因,当下这一领域的研究还非常薄弱,学术界急需奋起开拓。在全面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一个可行的研究路径当为,从现实问题出发,利用法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和研究方法,着眼当代历史中法律制度演进与社会结构、社会生活、社会阶层、社会组织、社会心态等方面变迁的关系,探寻背后的理论根源,总结其中的经验和规律,在历史的纵深视域里寻找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之间最适宜的契合点,为当代中国法律与社会的发展提供经验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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