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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信任及其构建

2021-11-15赵杨

社会观察 2021年10期
关键词:裁判法官司法

文/赵杨

(作者系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摘自《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4期)

问题的提出

司法信任是社会公众对法官及其裁判活动的相信、托付。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既有稳定性、持续性的一面,也有开放性、不确定的一面。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着严重的司法信任危机:同案不同判现象不断涌现,冤假错案频繁发生,司法低效、迟延、不公,导致民众对司法失去信任。这是制度所建构和表达的承诺遭遇的信任问题。为化解信任危机、提升司法公信,中央与地方不断推进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虽有一定成效,但是难以实现制度性突破。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制度失灵、制度失效、制度瑕疵、制度得不到社会的认可等现象,制度数量日益增多但实效性不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没有明显的提升。面对这些难题,建立在大数据与专家经验基础上的人工智能却能起到作用,发挥其作为技术的功能,避免目前难以迅速突破的体制结构与人员素质低下的困境。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法官裁判,可以克服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弥补司法人员能力的不足,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当人工智能技术在各个法律维度上都逐渐展示出过人实力的时候,公众就会更加相信机器律师、法官、检察官。有学者提出法官的情感和价值判断可以通过程序和参数设计来表达。那么未来智能技术能否替代法官的思维?人工智能时代司法信任的本质是否发生改变?人们是对中立技术的信任还是对人类自身理性的信任?在人工智能的冲击下,司法信任可能需要全面重塑和重新构建。有鉴于此,本文以司法信任为关注的焦点,对人工智能时代司法信任的赋能、转型和构建问题略作探讨。

人工智能应用对司法信任的赋能

人工智能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带来的积极后果是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是增强而非减弱。人工智能应用对司法信任的赋能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1.通过技术理性规则制约司法任意性

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原因之一源自司法者的任意性。传统司法领域法官根据自己的知识积淀和实践经验,基于个人“法感”形成初步判断,运用裁判思维进行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最后形成判决结果。司法裁判是人类理性和智慧的产物,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凭借的是法官一人之力。人工智能时代,法官判断和决策模式从“单一人脑决策转向聚合智脑决策”。当智能系统推荐类案,法官判案任意性会受到干预,判决可能成为人类与计算机系统共同决定的结果,裁判运用基础是法官的普遍经验。“单一人脑决策转向聚合智脑决策”不仅使判决结果相对客观且可预测,而且使判决更符合法律精神和裁判规律。人工智能不带感情的逻辑判断,可以减少法官个人因素对审判结果的影响。通过大数据技术运用,建立精准的司法资源库,为类案同判与量刑规范化提供参考样本,可以规范司法权力运行,从整体上提升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2.通过全量分析归纳推理克服司法不确定性

公众对司法不信任原因之二来自司法过程的不确定性。基于认识能力的有限和个体经验的不足,法官面对个案出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往往难以有效克服并作出准确判断。在审判过程中,当法官需要对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进行判断时,智能办案系统能够对证据完整性及矛盾点自动审查、判断,及时发现、提示证据中的瑕疵和证据之间的矛盾,从而帮助法官克服证据采信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性,提高证据审查判断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大量实验已表明:人工智能系统在信息筛选、知识记忆、分析判断、逻辑推理、高速总结归纳等方面都具有人类法官无法比拟的优势。智能系统通过数据采集、整理、分析、综合、推理,能够对每一个案件进行评估,总结出具有公理性或普遍性的裁判规则和标准指引,帮助司法者有效克服个案裁判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依法、全面、规范收集和审查证据,统一司法尺度,最终得出令公众和当事人信服的裁判结果。从这个角度来讲,人工智能系统在实现个别正义、提升个案裁判的信任程度上显然比人类法官做得更好。

3.通过构建司法模型提高司法效率性

司法低效是提升司法公信力面临的又一个难题。我国诉讼案件数量正以每年20%到30%的速度递增,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难题;简单、重复性案件占到案件总数的80%,耗费了法官大量精力。在解决司法低效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上,人工智能工具无疑可以提供强大帮助和智力支持。人工智能技术使法院的诉讼流程和审判模式发生一系列改变。通过人工智能系统对当事人进行身份识别,可以简化法院庭审流程;诉讼主体可以“在线”参与审理而非“在场”;当事人由“书面诉讼”转向“无纸化诉讼”;各种司法模型可以使司法程序更快捷、更便利。人工智能系统可以通过导入案件数据,模拟法官的裁判思路和理由,对证据清楚、案情简单的重复性案件进行立案、筛选、判决。总之,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深度应用,有助于高效解决纠纷,确保各项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同时也会大大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和节约社会诉讼资源,从根本上来说,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整个司法系统的普遍信任。

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信任转型

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于司法领域,扩展、增强了公众对整个司法系统和个案裁判的信任,也使司法信任状态和类型发生一系列改变,具有“赋能与转型的双重效应”。

1.信任对象由制度单一型信任转向制度与技术复合型信任

传统司法时代,人类通过建立和完善司法制度体系来实现对法官的信任,人工智能时代,要通过技术与制度两种手段相契合来实现对法官的信任。单纯的制度性信任构建和维系是司法制度系统内部自我完善、自我约束、自行运作的结果。人工智能时代,司法判决可能是法官与智能系统共同决定的结果,部分案件已经实现了无人化、标准化审理,因此司法信任的构建不仅仅依赖于司法制度自身的完善程度及其运行实效,还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工程知识系统等技术领域的实际进展密切相关。人工智能时代,司法信任类型由单一制度型信任转向制度和技术复合型信任,司法信任的实现路径也随之改变。即是通过法律与科技的深度融合,利用智能机器对法官裁判的模拟甚至超越寻找实现司法信任的人工智能路径。

2.信任基础由被动服从型信任转向主动参与型信任

人们对司法的初级信任是源于其与生俱来的强制和权威,属于基于制度特征的信任类型。从心理基础来说,传统司法信任是一种被动服从型信任。基于过程或程序的信任建立机制应理解为在双方互动过程中逐渐建立起来的一种机制。现代信息技术给社会公众主动参与司法创造了巨大空间。智能化司法建设通过电子化、网络化、可视化等多种形式建立了司法系统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互动沟通模式,实现了司法公开透明。公众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可以在最大限度内获取案件当事人真实有效并相对完整的信息,这提高了公众参与司法的质量。社会公众通过积极参与司法过程,生成对裁判结果信任的心理基础,同时逐渐形成对司法活动普遍而经常性监督,从而使专业性司法更容易获得民众的理解和信赖。司法信任据此得以产生。因此,人工智能时代人们对司法信任的主观心理状态发生了转变,信任的基础由被动服从型信任转向主动参与型信任。

3.信任内容由对法官的人格信任转向法律专家系统信任

在传统司法时代,人们信任司法,是源于对法官个人能力和品格的相信。人格信任是基于人与人之间通过相互交往的经验所产生的熟悉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对个人品格等特质的把握所形成的信任。与工业时代不同,信息时代如果人工智能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确定的预期,产生可信赖的行为指引,将从源头上消解纠纷形成的原因,也是对法官工作的替代。人们对司法信任的内容由抽象性的法官能力和品格转向专业化、规范化的知识系统。司法信任表现为人们对匿名者组成的制度系统的信任。系统信任是指对包含着已有可信性的专业知识的各种象征机制和制度体系等抽象系统的信任。专家的标签本身就带来一种信任。人工智能时代,在人机协同办案模式主导下司法信任类型发生了转向,司法信任的内容由对法官的人格信任转向对法律专家系统的信任。一套普遍适用的司法决策系统应当能成为正确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典范,如同法官一样是法律公正的化身,具有内在法律品质。

人工智能技术对司法信任的重塑

数字时代和智能技术发展过程中司法信任发生的新样态、新类型、新趋势,需要通过秉持开放共享理念、构建数字正义路径、进行算法决策规制、实现人机交互协同来构建和重塑司法信任。

1.秉持开放共享的司法信任理念

数字时代,运用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系统提升司法信任,首要是变革理念、与时俱进。开放共享是数字时代的核心价值。司法改革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目标,通过公开实现公正、提升公信。司法大数据的优势在于信息共享与系统整合。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司法系统内部开放,与外部系统之间信息共享。(1)法院系统内部信息公开。我国法院系统内部已建成统一覆盖和联结全国各级法院案件信息的数据共享管理平台。(2)公检法司法数据互联共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托信息技术,积极推动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针对实践中多发的五大类刑事案件已经实现法院、检察院、公安之间的司法数据信息互联共享。(3)司法与外部的沟通互联。2017年,我国已经在14个省市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试点。二是,司法向社会多主体开放,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共享。要推进智慧司法建设,构建一个开放的人工智能生态系统必不可少。参与司法大数据研究的社会群体要不断扩大,包括政府、科技公司、学术机构和用户等所有利益相关者联合起来,建立积极的网络生态规则。

2.构建数字正义的司法信任路径

传统司法时代,程序正义是实现和提升司法信任的必由之路。在数字化时代,数字化纠纷对司法机构和裁判者提出三方面挑战,即纠纷解决结果更公正、正义实现更便捷、正义实现过程更透明。法官利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可以让程序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得到实现。司法信任的重塑要通过构建数字化正义路径来实现。通过数字化的技术和手段为纠纷主体提供便捷高效、价格合理的普惠性纠纷解决机制,也即构建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简称“ODR”)。ODR体现了在线纠纷在线沟通、在线解决、节省司法资源、缓解法院压力的优势,解决了管辖权难以确定的困难,降低了诉讼成本,操作简单、过程可视。另一方面,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也使传统的司法信任体系面临一系列全新挑战,包括ODR的安全性、有效性、权威性和中立性问题。因此,构建数字化正义路径,首要是在立法上亟待建立关于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程序方面的统一规范,确立在线解决和线下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机制,并以此来解决ODR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和信任问题。

3.实现算法决策规制的司法信任机制

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决策是基于算法规则的决策机制。然而算法决策绝非绝对客观公正。算法歧视、算法黑箱、算法霸权、算法商业化易导致算法司法决策系统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受到公众质疑。人工智能时代,司法信任重塑的关键在于基于算法决策的智能系统如何最大程度促进司法专业性和司法公正性。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对算法决策进行法律规制。为解决算法公开、算法反歧视问题,首先,在算法立法规制方面,必须赋予技术研究开发者相应的算法公开和算法解释义务,使算法在适当程度上能够被主体或终端用户所理解。其次,在算法司法规制方面,必须使司法机关有一定的算法审查义务,并赋予用户必要的救济权利。再次,在对算法进行法律规制的同时还要给予利益主体相应的权利保护。最后,还要通过制度顶层设计来规避和预防技术应用于司法而附随的各种风险,建立法律、伦理、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多元互动的风险规制体系”,鼓励行业内部协商制定伦理标准和技术标准。总之,人工智能时代要实现司法信任,不仅在对算法决策进行法律规制时要兼顾权利保护,更要注重伦理化规制和合作治理,使得算法决策能够赢得个体和社会的信任,成为可信赖的算法。

4.促进人机交互协同的司法信任重塑

人工智能时代司法信任重塑,要处理好人类与机器的关系以及人类智能与人工智能的关系。首先,在人类与机器的关系上,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增强人类”的人工智能法律规制原则。虽然人工智能已经具备深度学习能力,智能系统会准确推送和预测类案的判决,但是法官还是要根据个案情况灵活处理,毕竟司法裁判不是简单的是非曲直判断,还受到政治要求、文化传统、国情特色等多种社会因素的综合影响,显然完全依靠人工智能系统无法完成司法的社会功能。在各类复杂疑难案件中、在涉及人的生命权等关键性的场合,人工智能更不可能代替法官的判断。其次,在人类智能与人工智能的关系上,人工智能用于增强而不是替代人类。大数据分析本质上是对过去经验的拟合,其结果只能近似,具体到个案仍存在偏差,更无法预测未来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司法需求。总之,人工智能时代司法信任重塑的重要课题是解决人与机器之间的信任问题。促进人机交互协同方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将机器的计算能力与人的认识能力结合起来。人和机器之间必须建立高速、有效的双向信息交互关系,人能够实现对机器的控制和指挥,可以根据需要灵活、自主地切换。所以,人工智能系统下必须以人为中心,并不需要寻求完全用机器取代人,人类在机器的辅助下能够不断拓展认知能力,即便是在复杂的环境下,人类也能够较为精准地预测和规划未来的发展。

结语和展望

技术的发展改变着人类司法的面貌,给司法信任带来“赋能”与“转型”双重效应。但同时也要考虑到这种技术应用的各项限度:技术无法提供实质正义,也难以体现社会核心价值取向,更不能预测未来社会变化和不同司法需求。所以,技术和制度不能孤立推进,而应融合发展、相互促进。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与传统司法制度的嵌入和融合,尽快在司法领域确立人工智能的准入规则和适用规则,积极构建符合互联网技术发展规律和司法运行规律的互联网新型裁判机制,大力推进智慧司法建设,从而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者及其裁判能力的信任。无论是传统司法时代还是人工智能时代,司法信任在本质上没有改变,都是指人们对法官及其裁判活动的信任。即便未来人工智能技术无限接近法官的智能水平,也无法代替人类法官。人类的主体性地位以及人类对人性本真的信任根本没有改变。相信人类将以自身的智慧和理性,进一步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提升对人类自身能力的信任,把人工智能驯化为提升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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