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及侵权救济模式
2021-11-15吉映林
市场周刊 2021年6期
吉映林
(暨南大学,广东 广州510000)
一、商标反向混淆相关案例分析
本文以“蓝色风暴”案、“2000”案、“IPAD”案、“礼享”案、“新百伦”案、“欧普”案等经典商标反向混淆案例作为分析基础,以最终判决、诉争商标后续状态为切入点,通过案例梳理来具体分析法院判决存在的不当之处。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该类型判决基本存在以下几个现象:
(一)认定标准不统一
对于何为商标反向混淆侵权,现行商标立法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面对相同的案情时,各级法院可能作出相反的判决,如在“蓝色风暴”案中一、二审法院的做法便是如此。此外,由于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现行法院的做法是仍将此类案件当作正向侵权处理,但若完全套用正向侵权规定,容易显得依据不足,说服力不强。
(二)赔偿依据不足
正如“2000”案中被告最终共同赔偿原告1257万元以及“新百伦”案一审中9800万元的天价赔偿,判决结果无不让人震惊。然而,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基本是综合考虑诸如侵权人整体利润、主观意愿、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及范围、商标权人经济损失等因素,但其中各因素与具体赔偿数额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未做进一步的阐述,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依据不足。
(三)法定赔偿过多适用
由于反向混淆侵权不同于传统的商标侵权类型,往往会出现商标权人利润增加、市场不断扩大等反现象,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权利人损失、侵权人利润、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官往往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进行判赔,反向混淆侵权案件中法定赔偿的方式居多,但法定赔偿的过多适用容易导致司法效率降低,存在不足以弥补权利人损失或者不足以惩罚侵权人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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