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企业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完善
2021-11-15吴尧,吴杰
市场周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管理
吴 尧,吴 杰
(1.南通大学,江苏 南通226019;2.泰州市凤凰街道,江苏 泰州225306)
一、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法条规定,所谓破产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指定的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处分和分配等事务的机关”。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是指从管理人任职资格、选任等方面所架构的基本制度。尽管我国企业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建立落后于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然而,从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开始,经过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再到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经过30多年的不懈努力,企业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得到快速发展,逐步具备鲜明的中国特色,为公开公平公正选任破产管理人提供了规范和遵循。随着时代不断发展变化,国家对企业破产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贯彻国家新要求,回应利益攸关方新期盼,成为健全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新动能。当前,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考评机制、淘汰制度尚不健全,需要再研究、再探索、再完善,尤其是管理人的选任方面,还需要再挖掘、再总结、再提升。
二、要明确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标准
破产管理人管理的破产事务多、任务重、要求高。内部要搞好分工协作,外部要跟法院、政府部门、债权人、债务人、聘用机构及人员之间打交道,进行服务、沟通、协调、配合和监管,进程上要推进和解、重整、清算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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