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
2021-11-13李玉华
法学论坛 2021年6期
李玉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8)
近年来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遭遇了被动合规,如中兴公司、湖南建工集团等,合规开始受到参与国际竞争的大公司和有关部门的重视,2018年11月,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2018年12月,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等七部门发布《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因此,2018年成为中国企业合规的元年。在新冠疫情之后“六稳”“六保”成为国家工作的主要目标,再加上保护民营企业和检察机关角色转变的背景,企业合规不起诉开始在我国本土兴起,而且展示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因此,2020年成为我国合规不起诉的元年。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6个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不起诉的试点工作,2021年开始在10个省级扩大试点,涉及27个市级检察院、165个基层检察院。在中国开展合规不起诉的本土化实践中,既有对国际经验的借鉴,又面临着一些本土化的问题,甚至出现一些争议问题如独立监管人的选任、考验期的确定以及适用对象等。笔者拟围绕合规不起诉适用对象中的焦点问题展开论述,希望对新一轮试点和未来立法提供参考。
一、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于轻罪还是重罪
我国的合规不起诉在首轮试点中主要呈现出两种模式:“检察建议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检察建议模式”是指检察机关对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向其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建立专项合规体系;“附条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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