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情事件命名特征及其功能研究
2021-11-12◎胡蝶
新闻前哨 2021年7期
◎胡 蝶
一、舆情事件命名的概念及主体
舆情事件命名是对某对象直观的高度概括性字面解释,主要体现在能与舆情事件之间建立起指代和称呼的联系,制造出差异性的符号,从而在事件传播和舆论发展过程中更为明确地被对待。舆情事件与命名之间形成两者一一对应的关系,一方面是可以简化相关事件内容,另一方面能强化受众对舆情事件的认知。舆情事件的命名中可能包含事件的任何要素,包括人物、企业、政府机构、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等,有时同时出现,但有时是一同使用。
它区别于舆情事件处理中的重要步骤之一——定性,命名是被大众普遍接受的事件代称,有时为了代指的方便,可能并不一定包含事件全部内容的概括。而定性是在对突发的舆情事件调查后,根据相应处理条例,针对事件的具体真相和严重程度,对其性质予以判定,进而采取不同的问责机制,如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构成“特别重大事故”。
舆情事件的命名主体根据性质特征不同,主要可以分为民间、官方、媒体三类。民间命名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公众,官方主要指政府层面相关机构和涉事机构等,由于立场不同,三方对舆情事件的命名有着不同侧重。在舆情发展过程中,官方命名主体、民间命名主体、媒体命名主体之间呈现三角关系,相互影响,同时也相互促进舆情事件的命名更为合理化。
舆情事件的命名具有较强的首因效应,往往会取决于事件曝光时第一时间所使用的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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