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中不足的“不起诉”
2021-11-12罗书平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1期
特约撰稿人 罗书平
据媒体报道,2020年10月23日,因“买假索赔”而被指控“敲诈勒索罪”,由云南丽江警方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四川职业打假人收到当地检察院制作的《不起诉决定书》,这个历时一年之久的刑事案件终于告一段落。
此前,来自四川的职业打假人张某某等3人在丽江超市对过期食品等相关问题食品打假索赔,遭到商家报警,随后丽江警方将3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14天后,警方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半年后,丽江警方将3人直接移送丽江市古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要求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笔者对此案予以关注的“看点”有二:一是涉及职业打假人“买假索赔”是否构成犯罪的敏感话题,二是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如何做到“释法说理”。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为“买假索赔”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转述了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有两起。同时,公安机关认定两起“犯罪事实”的手段均相同:犯罪嫌疑人以购买到“问题商品”为由,向超市索要(十倍)赔偿,并以要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为由,对超市进行威胁。最后,其“索赔”一起成功,一起被超市“报案”而引发本案。
显然,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确认了犯罪嫌疑人与超市之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以及购买商品后索赔的商品买卖关系,但并未阐述为什么要将“买假索赔”定性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移送起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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