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
2021-11-12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8期
章剑生:权利救济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功能
正如有学者所说:“历史和经验都已经表明,中国人,首先是中国的普通民众,从来都不缺乏对自己利益作出判断和根据环境变化调整其行为方式的实用理性。”
行政复议要发挥应有的功能,前提是必须开启行政复议程序。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开启行政复议程序必须有行政相对人来申请,而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是他们有对复议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信任;没有信任,行政相对人要么选择上访,要么选择行政诉讼。可见,没有行政相对人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制度设计得再精妙也没有意义。
因此,作为依申请才能启动程序的行政复议制度,其基本功能必定是权利救济,否则,行政相对人有何内在动力来申请行政复议?
周佑勇:权利救济是行政复议的价值性功能,更是其主渠道作用的价值基础
我国30多年来的行政复议制度实践已经表明,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体系内部一种重要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对于有效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特殊、独立的功能优势。然而,我们也必须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内部层级监督和自我纠错机制,其程序启动必须依赖于行政相对人基于自身权利救济而提出的复议申请。
因此,要想真正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有效救济,就必须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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