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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

2021-11-12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8期
关键词:规范性反垄断屏蔽

主论 实事求是的法理阐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龑: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精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石。法治体系始终在调和认知、规范和实践的关系,实事求是就是一种处理三者关系的程序理论,它包含了“从实际出发—主张正确性—理论证立—实践检验—达成共识”等五个环节。由此出发,实事求是作为政治原则,在以党章为首的党规体系当中,体现为探索与纠偏机制、证立与实践检验机制以及深入群众的审慎理性机制。在党规与国法相统一的中国特色的政法体制中,实事求是发挥着党规对国法的引领作用。在立法领域,它化解了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紧张关系,有助于实现最大程度的立法共识;在司法领域,它体现为“事”上严格遵循证据规则,“是”上严格遵循疑罪从无,“求”上严格遵循依法纠错,破除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形式价值的教条化,实现客观公正、人民满意的司法裁判。

(《环球法律评论》2021年第4期)

1 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难题与路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魏斌:

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是新一代科学技术推动司法改革的新范式。然而,司法人工智能面临着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失衡,实践上仍难以满足司法改革的需求,技术上存在算法不可解释和过拟合的瓶颈,还缺乏精细化评估司法改革成效的科学方法。未来路径需要从顶层设计上构建多维司法价值均衡发展的科学理论,研发遵循司法规律的智能化应用,建立以司法人员为中心的人机协同机制,构建司法改革成效评估的科学方法,制定司法人工智能的伦理规范,探索适应司法数字化改革的诉讼制度。

(《现代法学》2021年第3期)

2 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的几点思考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晓晔:

为遏制数字巨头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网络效应、规模经济和大数据而拥有的市场势力,欧美国家强化了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并提出拆分头部企业和数据互操作等激进措施。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是世界各反垄断司法辖区面临的新问题,很多措施目前尚无定论,学术和实务界尚存在很大争议。反垄断执法应满足数字经济发展的需求,在程序和实体法方面与时俱进。鉴于数字经济巨头会本能地排除限制竞争,消灭潜在竞争对手,反垄断执法应密切关注其对小型科技企业的并购活动,禁止其滥用市场势力和不合理的排他行为。强化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是整个国际社会面临的挑战,我国反垄断执法一方面要立足国情,另一方面也要借鉴其他国家的解决方案,以确保和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法律科学》2021年第4期)

3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当性及其界限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法律事务处处长钱焰青: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行政规范性文件受到越来越严格的监督管理,但改革创新又需要规范性文件继续发挥作用。规范性文件的正当性及其界限问题值得重新检视。规范性文件缺乏全国统一立法,在行政实践中的作用已从原来的主要依据退到辅助依据地位。规范性文件不会退出历史的舞台,在特定时期、特定领域还可能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展示保障依法行政、支撑改革创新、服务民众需求等三重功能。我们要深化对依法行政的认识,结合现有制度规定科学理性地拓展规范性文件的存在空间,发现规范性文件的功能,挖掘规范性文件的价值,更好地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和提升治理能力。

(《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3期)

4 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的效应分析及规制路径选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

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是否应当受到法律规制,理论界和产业界一直争议颇大。反对规制的一个重要理由在于,长期来看广告屏蔽会激励技术对抗、促进创新。但是,广告屏蔽的技术原理能够揭示出该行为确实给网站造成了损失,运用回归分析法可以量化损失的大小。在损失认定的基础上,透过“广告+免费内容”这一商业模式的本质,分析广告屏蔽对流量竞争产业的影响,从短期和长期竞争效应两方面展开“福利分析”,厘清屏蔽行为与消费者剩余、社会整体福利之间的相关性,最终可以得到广告屏蔽应受规制的结论。基于规制的应然性,从规制的法理内涵和产业基础出发,将广告屏蔽定性为不正当竞争最为恰当。规制屏蔽具体表现为反法“一般条款”的适用,无论是对竞争关系的判断,还是引入“社会整体福利”这一参数将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衡量客观化,量化分析的方法更具优势。

(《清华法学》2021年第4期)

5 网络外挂罪名适用的困境与转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

通过对新近十余年329件网络外挂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相关案件呈逐年增长的明显态势,但罪名适用尚未统一,特别是在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选择上存在较大争议。而且,理论上也未形成一致认识。根据对网络外挂程序技术基理的分析,结合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未来宜统一适用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并全面综合判断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切实秉持刑法的谦抑和慎用立场。

(《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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