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被害人承诺审视
——构成理论及完善

2021-11-12郝志雯

海外文摘·艺术 2021年23期

郝志雯

(祁县人民检察院,山西晋中 030900)

1 概述

1.1 被害人的概念

如今学界对“被害人”的概念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从刑事诉讼法学、被害人学、犯罪学等不同的角度都有学者做了不同的分析,有广义的被害人和狭义的被害人两种说法。本文所称的被害人,主要是从刑事诉讼理论出发狭义的被害人,即指仅局限于刑事案件中的自然人被害人,即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1.2 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

1.2.1 法律行为说

这种学说认为,行为人获得被害人承诺就意味着被害人给予了行为人实施一定侵害行为的权利,同样适用民法相关规定。但是该说忽略了民法和刑法的不同目的,因此一定程度上有欠妥当。

1.2.2 利益放弃说

这种学说认为,法律秩序将法益保护的权利交给被害人,承诺即放弃。

1.2.3 法律保护放弃说

这种学说认为,行为人获得被害人承诺就意味着被害人放弃了刑法给予他本人的法律保护。这种学说没能具体说明个人承诺的限度以及法律必须保护的界线。

1.2.4 利益衡量说

这种学说认为,被害人作为利益主体行使自己的人格自由权利的行为(被害人的承诺)本身是一种最高的利益,它在表现为积极的社会价值时是正当的。

1.3 被害人承诺的历史沿革

《法说汇纂》第47(D.47.10.1.5)卷中提到:“借助被伤害人的意志所实现的,就不是不法的。”

初民社会奉行同意即无罪。在奴隶社会,国家处于诉讼的被动地位,其参与诉讼是由于被害人的提起,被害人能凭借事先有否承诺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