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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时代意义

2021-11-1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周汉华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2期
关键词:保护法个人信息规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负责人 周汉华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好评,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随着信息化发展,网络给人们生活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全面推动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发展。同时,超范围收集、非法获取、擅自使用甚至滥用个人信息的现象仍十分突出,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时之举,为人民群众撑起一把数字世界的“保护伞”。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九)以及民法典等法律中,均注重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建立相关制度,回应社会关注。但是,总体上看,存在规定比较零散、制度缺乏协调、执行效果有限等问题,没有形成合力。个人信息保护法既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又充分借鉴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地区的有益做法,体现立法的前瞻性和完整性,构造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一系列规则,首次在我国确立一整套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弥补以前立法的缺陷。尤其将“根据宪法”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法,既明确个人信息权益的基本权利定位,也为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奠定基础,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面对当前国内外形势,中央要求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用国际社会听得懂的语言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从国际规则层面看,作为基本生产要素的资金、货物、劳动力等均已形成基本的规范体系与执行体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都已定型并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信息领域缺乏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有效的执行机制,各种力量正在纵横捭阖,推动形成国际数据治理体系,机会稍纵即逝。个人信息保护法直接从国际经验切入设计相关制度,起点高、视野开阔、思路清晰、规则明确,为我国参与国际对话和国际数据治理规则制定,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数字经济高速发展,数据成为基本生产要素和国家战略资源,核心是个人信息。数据信息只有流动起来,才能为数字经济源源不断注入新鲜血液,推动生产与消费智能化,提升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与劳动生产率。但是,个人信息关涉人格尊严与自由,大数据环境下更与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等其他权益息息相关,有时候还会影响国家安全与经济安全等公共利益。只有充分保护个人信息,筑牢安全防线,才能夯实数据要素自由流动的基础,实现保护与利用的相互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法吸收我国改革开放的基本成功经验,既强调法律的刚性,在行为规范、跨境提供、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又注重通过合规审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合规制度体系建设等激励相容机制设计,调动信息处理者的内在积极性,使个人信息保护成为基本价值,避免命令控制式管理方式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很多制度设计,体现了中国智慧、中国经验,为国际社会贡献了中国方案。

徒法不足以自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来之不易,实施面临的挑战更大,既需要勇气,更需要智慧。只有群策群力,多元治理,才有可能形成合力,实现多赢,使个人信息保护法成为数字中国这艘巨轮行稳致远的压舱石、锚定航向的指南针、乘风破浪的推进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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