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四:惩罚性赔偿与其他责任之间的关系如何?
2021-11-12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2期
王利明:环境修复责任与惩罚性赔偿不能并用
主要理由在于:第一,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是使被侵权人的损害获得补救,而不让其从中获利。
第二,由于惩罚性赔偿中的部分费用应当用于修复环境破坏,惩罚性赔偿也具有修复环境的作用,即惩罚性赔偿的重要功能在于修复环境、保护生态。惩罚性赔偿并非是给予被侵权人,而是要用于环境修复。如果行为人承担了惩罚性赔偿之后,还要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则意味着他承担了双重的责任。
第三,环境修复责任只能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来实现,而惩罚性赔偿是以私益诉讼的形式来实现,两者无法兼容。如果环境管理部门需要对行为人进行惩罚,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没有必要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方式。
第四,避免过分加重企业负担。如果二者并用,则意味着企业在承担环境修复责任之外,还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两者并用可能违反了比例原则,将过分加重企业的负担。
刘士国:已进行行政处罚的不应再适用惩罚性赔偿
依据原环保部颁布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办法(第Ⅱ版)》关于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方法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依据加害人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节省的经费,考虑受害的程度和行为人过错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以1—9倍的系数评估其损害赔偿额。这已考虑到过错因素,即过错越严重乘以的系数越高,应该认为这带有一定的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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