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民法典为何在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
2021-11-12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2期
王利明:增加惩罚性赔偿以强调预防功能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的行为而适用的,就是要对恶意的不法行为实施惩罚。这种惩罚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有所不同。惩罚性赔偿则通过给不法行为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制裁不法行为,从而达到制裁的效果。我国原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对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改变了过去单纯依据行政罚款的方式对环境侵权进行惩罚,通过引入民事责任实现了对环境的多种保护手段,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但是,单纯依赖损害赔偿仍然具有明显的不足。一方面,受害人要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害尤其是证明损害后果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坏境之间的因果关系非常困难。另一方面,由于损害鉴定评估周期长、费用高,有些案件中的鉴定费用甚至超过赔偿金额,因此损害赔偿在某些情形下可能难以弥补实际损害,甚至很难遏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了实践中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大大提升违法成本,对恶意损害环境生态的行为进行阻吓。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故意违法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对故意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发挥遏制作用,有利于防范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一方面,补偿性赔偿要求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在性质上乃是一种交易,等于以同样的财产交换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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