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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惩罚性赔偿费用应交由哪个部门管理使用?

2021-11-12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2期
关键词:消费者

王利明:先弥补受害人损害,后专款专用于生态修复

惩罚性赔偿不同于行政制裁方式,因为它毕竟属于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的范畴。惩罚性赔偿制度只是给予受害人一种得到补救的权力,而没有给予其处罚他人的权力。受害人是否应当获得赔偿以及获得多大范围的赔偿,都应由法院来最终作出决定。惩罚性赔偿并不是要将赔偿的费用均交给受害人,而是应当先去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害,之后再将余下的数额主要用于修复生态损害。在对受害人赔偿后,应当将剩余赔偿金专款专用。惩罚性赔偿与费用修复的赔偿不能并处。

刘士国:待出台司法解释,宜交与环保部门专款专用

依据司法解释的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费用交与哪个部门管理使用,也是要研究的问题。惩罚性赔偿的费用,应交与环保部门专款专用,法律亦应对此作出规定,亦寄希望于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

杨会新: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以设立基金管理较佳

目前,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模式大概有三种:上缴国库,检察院或法院托管,设立基金。相比较而言,设立基金一方面可以实现惩罚与威慑的功能,同时可以专项用于消费者保护工作,与公益诉讼制度最为契合。在新设权利模式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并非来自消费者的个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因而,消费者不得从中支取惩罚性赔偿金。但对于被告再无财产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的,消费者可申请从基金中支取补偿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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